鸦片战争以前,世界贸易处于垄断经营的时代,这种制度安排,造就了诸如英国东印度公司等贸易垄断组织和殖民地统治机构。中国总体上居于闭关锁国的状态,清政府严格管制对外贸易,但对广东实行开放外贸的特殊政策,允准中外商人在广州进行贸易,使十三行商人适逢得天独厚的机遇。十三行商(其正式的名称是洋货行、外洋行等,本文简称为行商)是官商性质的对外贸易商业团体,不仅垄断中外贸易,并居间办理中外交涉事宜,成为外商与清政府联系的媒介,实际上具有经营国内外贸易和经办外交事务的双重职能。钦准的建立在一口通商基础上的广州外贸体制,营造了官商曾经的辉煌。
然而,制度外的因素已日益侵蚀和破解现有的秩序,旧的垄断性体制显然已不能制约羽毛渐丰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中国十三行商这两个垄断贸易组织以外的中西贸易商人。鸦片战争前后,世界贸易体质从垄断转向自由竞争,作为制度安排,英国于1834年收回了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独占权,使之丧失商业性质,转为殖民地统治机构。《南京条约》废止了中国公行的垄断制度(其弊端乃人所共知),西方商人可以与华商自由进行买卖,他们终于进入久经期待的黄金时代。大量洋行乘势涌现,与之相适应的华商买办制度以及买办势力迅速崛起。往昔处于弱势地位的海商,在自由贸易的曙光照耀下,焕发生机。自由贸易之魂——“竞争”原则和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孕育了南北行和金山庄等新时代的行商。十三行为外商代购销货物、代纳关税、代理一切交涉、监督外商的经营职能皆失去根基,不仅行业走到了尽头,其商人群体基本上也未得到延续(只有少数人转化为买办或新行商)。
一、“广州制度”与十三行行商
广州十三行商的前身本是闽粤沿海地区从事传统海洋贸易的海商,十三行是明代朝贡贸易向清代海关贸易转变的产物,始于清康熙年间,盛于乾隆嘉庆时期。一方面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成就了广州口岸贸易史无前例的繁荣,使十三行在中西经济文化交流中起到了特殊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清政府盲目自大、闭关锁国,加上封建专制的局限,使“广州制度”和十三行在鸦片战争后分崩离析。
(一)封建的垄断性的“广州制度”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官方批准的对外贸易机构,其中在1757—1842年间,还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机构。它由官方管理,由经官方审批的行商经营,逐步形成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当时被外商称为“广州制度”。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州行商为了对外贸易而建立一种共同的组织——公行,当时并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公行之外还有闲散商人(亦称行外商人),他们与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因而公行时组时散。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为了便于对外贸的管理和操纵,从法律上确立了保商制度(即行商互保,一商亏折,其他行商负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封建社会的保甲制度在商业上的运用。翌年,官府把所有与洋船的交易限定由“行商”经营,而把那些似乎已逐渐参加贸易的小商人全部排斥在外,“围绕着外国商人的圈子越缩越紧”。康乾盛世时,外贸体制尚未完善,官府对商业的统治和限制还不是太严苛,经商环境相对比较宽松。自1757年起,清廷实行“一口通商”制度,赋予广州十三行行商对外贸易的特权。规定凡茶叶、生丝、土布、绸缎等大宗出口商品,只能由行商承办,唯有瓷器和其他杂货,才允许散商经营。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整顿对外贸易,经朝延批准颁布《防范外夷规条》,明确行商在中外贸易中拥有唯一的经营权。次年,由行商领袖潘启等发起呈请,公行正式奉准成立,清政府意识到通过控制公行既可在与西洋贸易中获取巨大利益,又能强化控制商贾手中的商业资本,使商人终生服务于王朝的政治和经济。为此,为了充实已建立的保商制度,乘机将公行制度化,完善了封建王朝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而英国东印度公司被迫承认失败,“胜利的果实则落入广州官吏和商人们的手中。”
(二)“广州制度”下的官与商
清统治者建立行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满足政府征税的需要;二是作为政府对从事外贸的商人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让行商负担外贸市场的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职责,也为中外贸易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所谓“广州制度”,系由粤海关和十三行构成,并受广东都抚的节制。“在清政府的广州封建外贸体制之下,粤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管理行商,行商负责与外商贸易并管理约束外商,黄埔被指定为外国商船的碇泊所,澳门为各国商人的共同居留地。这4个环节互相联系,又各自形成一套制度。”该制度的运作,体现了清王朝把中外贸易的互动控制在特定的范围,使管制、防夷、抑商三者结合起来的意图。
十三行商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得到官府正式承认的唯一机构”,“行商的位置是通过花一大笔钱从北京方面获得的……虽然这份执照所费高昂,它却保证行商财源广进,不断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行商垄断对外贸易,分配行商进出口货交易额,不许私自经营,这为其开拓商业及赚取高额利润创造了有利条件。1720年,广州行商为建立稳定的通商秩序成立了公行,这原本是行商自感势力薄弱,自发要求建立的具有行会性质的商人互助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独占商务,划一市价,不许竞争,平均支配,但亦不许销售劣货,拖欠货款。1760年,行商向清政府呈请复组公行,其主要目的仍在于垄断利润较大的西洋贸易(因当时西洋货船越来越多,而应付南洋各国贡船贸易既繁琐且利微),以排挤其他商人。
可以说,在垄断对西洋贸易这一点上,行商与清统治者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行商的发展受制于封建社会的制度与环境。乾隆朝后期和嘉庆朝,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中外环境有了很大变化,专制统治的体制和限制对外贸易、重农抑商的保守政策,已明显滞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吏治腐败迅速滋长,行商受到沉重的压抑。制度上的因素使粤海关监督向行商施展巧取豪夺的伎俩,其乃“皇帝的直接代表”,“在广州享有法定的和实际的对外贸易垄断权的整个时期内……竭尽搜刮的能事”;粤海关监督“是最肥的关务官职”;公行被粤海关监督“用作榨取对外贸易的工具。”
(三)“广州制度”下的华洋贸易商
19世纪初,英国夺得了海上霸权的地位,执掌海上贸易之牛耳,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伙伴。由于清政府对英国在广州的贸易实行严格的管制,引起其强烈不满,华洋贸易商的关系也变得相当微妙。
公行是出于为适应清政府封建外交体制需要而产生的,为维护天朝尊严和体面,清政府限制官员与外商直接接触,便采用以官制商、用商制夷的办法,通过公行去完成这个使命。但是,公行制度的建立以保障海关税饷征收为前提,即使洋货滞销,行商仍须按期缴纳货税;保商制度不许行商拖欠外商银两,且规定若有行商因欠夷债而破产时,同业有义务为其代偿债务的连带无限责任。这就确保外商的利益,而缺少确保行商利益的有效措施,潜藏了日后其因“商欠”而频频破产的隐患。
行商所面临的形势日益险恶,一是自19世纪初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解决本国因外贸入超并导致白银大量注入中国的问题,纵容和鼓励商人对华走私鸦片,以获得丰厚的利润;二是自19世纪20年代中期起,英国政府允许本国散商(Free Trader,即所谓“自由商人”)免税通行,其势力迅速壮大,英美散商与中国行外商人的贸易兴起,清政府无力制止,致走私猖獗。清政府愈加无能,吏治极为腐败,中外不法商人勾结,强有力地冲击了十三行在中外贸易中的地位。
鸦片战争前,广州有案可查的商行共33家,有24家倒闭,其他都面临破产或欠债困境,只有同文(孚)行潘氏与怡和行伍氏在贸易中发了财,主要是通过其英、美、瑞等贸易伙伴投资于外国企业,才在广州制度下保持不败。
二、国际贸易垄断制度的终结
(一)英国取消贸易垄断
18世纪末,中外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独霸了欧洲与中国的贸易。其次是“港脚商人”(Country Merchant)兴起,这是从事亚洲境内区间贸易的商人,主要是独立于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外的英印“私商”。再就是美国商人的加入,使中美贸易蓬勃展开。
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东方贸易的时代,中国对外贸易的金融周转业务,基本上掌握在这个商业独占机构手中。但以经营中印贸易为主的港脚商人在广州的代理行号(Agency House),也插足到汇兑业务中来。进入19世纪后,港脚贸易日益扩大,在中英印三角关系外,又把中美贸易和英美贸易联系起来,形成了中、英、美大三角的汇兑关系。在这个新的三角汇兑上,起主导作用的是代理行号。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1829年,反对东印度公司垄断权在英国国内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这个势力的核心力量是英国国内的工业资本家和对外自由贸易的商人。1833年,英国会议决定收回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独占权,孟加拉总督改称印度总督,统领全印。英国东印度公司至此丧失其商业性质,成为殖民地统治机构。次年,东印度公司的垄断权被废除。“随着东印度公司对英国贸易管制的取消——自由贸易的建立——广州商务有了普遍的高涨。”
(二)“广州制度”名存实亡
鸦片战争前夕,英国对中国的外交、外贸政策及管理机构均已改变,清政府和行商对此漠然无知,当闻知东印度公司即将解散的消息后,还以为“是否该夷商贸易居奇,故为耸听,殊难凭信。”两广总督谕令行商,“传谕大班寄信回国,如果公司散局,仍应酌派晓事大班来粤总理贸易。”行商还联合约见公司管委会,表示满意其全权照料外交及商业的制度。东印度公司解散后,英国派遣来华的是相当于驻华公使之商务监督官员,而不是中国官府和行商所期盼的管理英商的“大班”。中外商人的交涉,已改变为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涉,中英冲突纠纷随之加大。行商夹在两国政府之间,传递政令和书信,常处于尴尬、惶恐之中。
时代变了,然而清政府的统制政策和“广州制度”都未相应调适,既无力抵御西方殖民主义者的经济、军事侵略,又无法遏制官吏的腐败和猖獗的走私活动,大多数行商破产或濒临绝境,生存空间愈加狭窄,厚实的行商少之又少,绝大部分的行商都在开业后一二十年间倒闭歇业。1829年,行商赔累日甚,商力日绌,“能完全清还债务之行号数目,已减少为三行——浩官(伍秉鉴)、潘启官、鳌官(谢东裕)”。两广总督令旧商联保新商,旧商亦急于多结同行以负担摊赔,但无一人肯出行商者。
鸦片战争时,十三行商贸完全停顿。1841年,行商承受了广州和约巨额赔款。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行商从此失去了对外贸易专利权。“西洋商人在条约所准许的自由下前往发展对中国的贸易。在一八三四年他们已经从东印度公司的垄断所加在英国商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一八四二年中国垄断的重担也被撤除,他们得到了在五个口岸无限制通商的权利,不再限于广州一地。
鸦片战争结束后,中国行商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同时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失去独享的地位,除了原来就经营汇兑的代理行号外,还出现了大批新设的洋行,英国的怡和、宝顺,美国的旗昌等巨头,就是它们的代表,西方势力在中国开始了所谓“商业大王”(Merchant Princes)统治的时期。
(三)中西贸易关系的根本改变
英国人以种种手段寻求获得在中国自由贸易的权利,通过鸦片战争而实现了其愿望,“以前中国是处于命令的地位去决定国际关系的各种各种条件,而现在则是西方各国强把他们的意图加在中国身上的时候了。”中国贸易关系发生极大变化,由于《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清政府的中外贸易管理征税旧体制已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管理征税体制。主要内容是:(1)废除了公行保商制度,允许外商前往各通商口岸,“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取代公行保商制度的领事临督制度,即由外国政府在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管理该国商人,负责监督该国船只的报关、结关及缴纳税饷等事宜。(2)废除了粤海关关税制度,建立了协定关税制度。显而易见,在新旧体制交替中,粤海关与公行这一旧的双重架构,已被通商五口海关与领事这一新的双重架构所取代。
西方列强通过特权在中国建立了一套半殖民地的对外贸易制度,将中国的外贸纳入了世界市场体系之中。在这一制度下,中外商人在中国市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三、中国外贸行商的兴替
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下,清政府被迫在沿海实施了自由放任的贸易体制。行商制度被正式废除,外商可以在沿海通商口岸自由贸易,“可以由他自己的意愿同任何人按照互相同意的价格自由进行买卖;雇用他的私人的买办和仆役”。自此封建性对外贸易垄断被打破,沿海成为自由的竞争性的市场,中国外贸行商发生根本变化。
(一)旧行商的没落与分化
鸦片战争前夕,公行对于准许鸦片贸易的呈文中称:“关于以外国进口商品交换中国产品一点。行商陈述了他们现行的办法,并且建议继续实行现行办法,那就是不应该触及他们的垄断权。”清朝钦差大臣耆英在签订《南京条约》后,“为抵补公行垄断制度的取消,曾建议以执照发给一百名广州商人,专营对外贸易的只限于他们”。“广州商人曾多次企图保留他们的一些特权,放弃公行的形式,而保留这些原则。”当然,上述企望、不满和建议都无法挽回外贸垄断制度以及行商的特权。
“广州制度”和十三行在鸦片战争后分崩离析,但也有个别行商实现了转化,如伍秉鉴曾为广州行商领袖,伍记茶叶在世界享有盛名,其与旗昌洋行(美国资本最早侵入中国并依靠走私鸦片起家的商行)的业务往来主要是后者包揽了全部的茶叶外销。伍家与旗昌的业务联系使其子伍崇曜在行商制度裁撤后,得以附股于旗昌,成其股东。吴健彰本为十三行“同顺行”行商,后与美国商人合股,在上海开设美商旗昌洋行。
(二)新行商的崛起
鸦片战争后,广州一口通商的时代终告结束,中外贸易制度和格局从此根本改变。这对长期垄断华洋贸易的粤商发生了双重影响,一是传统的优势逐渐丧失,行商垄断经营中西贸易事务的特权被彻底废除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1856年12月,广州发生了商馆被烧事件,十三行的外贸商务遭受沉重打击;二是随着中国沿海各港口的相继开放,又为谙于外贸的粤商(特别是洋行买办和自由行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旧行商各奔前程,有的变成买办商人。有的充当外商的雇员,有的转业他途。由于大批外商、粤商从广州撤往香港和上海,这两地遂成为新行商最重要的活动区域。
1.买办阶层的兴起。五口通商后,洋行通过大量雇用买办,操纵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市场。鸦片战争以前,外商已普遍雇用买办,主要是为其供应生活、货物起卸等服务性的雇员,同外商的贸易关系不大。战后外商根据不平等条约,取得自由雇用买办的权力;买办被外商自由雇用,成为接受外商薪金、为洋行推销商品、购买货物的代理人。买办与洋行之间的关系通常是通过契约来规定,具有资本主义的雇佣性质,并受到外国领事的保护。此外,近代买办一开始即自立行号,这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现象。
中国近代最早充当买办的几乎都是广东人,早期香港买办大多来自广州一带,到港后结成买办世家和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排他性买办集团,如何东、何福、何甘棠兄弟及罗常肇(姻弟)在怡和洋行;罗伯常、罗寿嵩父子在汇丰银行;韦亚光、韦玉父子在有利银行;容良、容宪邦、容子名、容次岩四代在渣打银行;莫仕扬家族在太古洋行的华南系统内,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买办集团。买办家族与洋东的结合非常紧密,本身积累了巨额财富,在香港华商中居于上层,并在华人社会中拥有相当的地位和影响。广州的洋行纷纷北上后,粤籍买办也随大班们到了上海,如徐昭珩、徐瑞珩、吴健彰、郑廷江、徐润、郑观应、唐廷枢等,一度形成粤人垄断上海洋行买办的局面。
近代买办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他们既是外商的雇员,又是独立商人,成为构成新生的中国资产阶级的主要力量之一。
2.转口行商的兴起。在鸦片战争以前,由于官府垄断贸易,限定经商渠道,失去竞争,其他商人不得不转入地下,以民间走私形式与外商合作,构成了中西贸易的另一面。实际上十三行的垄断仅限于大宗货物,此外还有很大一部分“行外”商人,在与外商做交易。敢与小商铺做大宗货物如丝、土布甚至茶叶的是英国的散商,其与东印度公司的关系很像中国小商铺与十三行的关系。1828年时,散商的输入已占东印度公司和散商对华输入总值的78%。这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发布《小商铺经营贸易告示》,表明广州制度已发生变化,从官商垄断中西贸易到允许小商铺经营一部分商品。广州行外商人和英印散商贸易的发展,取得了半合法的地位,意味着中西贸易关系由原来的公行与东印度公司为主,向行外商人与英印自由商人为主的转变。广州制度中的公行制度和行商作用,终于在行外商人和英印自由商人的携手发展中开始崩塌。
近代以后,香港逐渐成为远东地区新兴的商业中心之一和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运站,也是联系海外华侨与祖国大陆的桥梁。在香港的华商,成功地运用传统的经营方法,把远洋贸易和中国沿海贸易连接起来,这就是沟通南北洋交往的南洋庄和横贯东西方向的金山庄。它们分别代表着来自潮汕平原和珠江三角洲的商人势力,并构成港商的中坚力量。如潮汕人陈宣衣、高楚香于19世纪50年代分别创设乾泰隆和元发行,作为经营中暹贸易的中转基地,开了南北行业之先河;新会人李升于1854年避战乱举家迁港,经营礼兴号、和兴号等金山庄,富甲一方。在香港经济史上有至关重要地位的转口贸易,即归功于南洋庄和金山庄的兴起。
香港华资最早萌生于商业(尤其是从事于国际转口贸易的行业),是由香港自然地理位置和近代中外经贸关系所决定的。广东毗邻香港,素来商业气氛浓厚,粤商向外发展非常突出,开埠后的香港正好为其提供了大展身手的机会。而主要脱胎于粤商的港商亦继承了经商的传统和擅长,以经营转口贸易奠定了发展的基础。
结论
关于十三行的历史终结,革命家评价很低,如孙中山说清末广州十三行的潘、卢、伍、叶四大家“子孙骄奢淫逸、安富尊荣……他们的财产,不过几十年就化为乌有。”廖仲恺也认为清末“广东的潘、卢、伍、叶四大姓,统是因和外人通商而赚大钱的,教国人用洋货,为外人寻销路……利益终流于外……所以传及三代,就堕落不堪,男盗女娼,无所不为。”然而,从根本上讲,中国近代外贸行商的兴替,却是制度变迁的必然。十三行与东印度公司这两个最大的贸易伙伴,他们肩负各自政府的垄断使命,但最终也在市场的发展中失去垄断的地位。博弈的最终结果,尽管可以描述为从“广州体制”向“条约体制”的转变,实质上则是自由竞争制度对垄断贸易制度的胜利。
然而,制度外的因素已日益侵蚀和破解现有的秩序,旧的垄断性体制显然已不能制约羽毛渐丰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中国十三行商这两个垄断贸易组织以外的中西贸易商人。鸦片战争前后,世界贸易体质从垄断转向自由竞争,作为制度安排,英国于1834年收回了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独占权,使之丧失商业性质,转为殖民地统治机构。《南京条约》废止了中国公行的垄断制度(其弊端乃人所共知),西方商人可以与华商自由进行买卖,他们终于进入久经期待的黄金时代。大量洋行乘势涌现,与之相适应的华商买办制度以及买办势力迅速崛起。往昔处于弱势地位的海商,在自由贸易的曙光照耀下,焕发生机。自由贸易之魂——“竞争”原则和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孕育了南北行和金山庄等新时代的行商。十三行为外商代购销货物、代纳关税、代理一切交涉、监督外商的经营职能皆失去根基,不仅行业走到了尽头,其商人群体基本上也未得到延续(只有少数人转化为买办或新行商)。
一、“广州制度”与十三行行商
广州十三行商的前身本是闽粤沿海地区从事传统海洋贸易的海商,十三行是明代朝贡贸易向清代海关贸易转变的产物,始于清康熙年间,盛于乾隆嘉庆时期。一方面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成就了广州口岸贸易史无前例的繁荣,使十三行在中西经济文化交流中起到了特殊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清政府盲目自大、闭关锁国,加上封建专制的局限,使“广州制度”和十三行在鸦片战争后分崩离析。
(一)封建的垄断性的“广州制度”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官方批准的对外贸易机构,其中在1757—1842年间,还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机构。它由官方管理,由经官方审批的行商经营,逐步形成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当时被外商称为“广州制度”。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州行商为了对外贸易而建立一种共同的组织——公行,当时并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公行之外还有闲散商人(亦称行外商人),他们与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因而公行时组时散。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为了便于对外贸的管理和操纵,从法律上确立了保商制度(即行商互保,一商亏折,其他行商负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封建社会的保甲制度在商业上的运用。翌年,官府把所有与洋船的交易限定由“行商”经营,而把那些似乎已逐渐参加贸易的小商人全部排斥在外,“围绕着外国商人的圈子越缩越紧”。康乾盛世时,外贸体制尚未完善,官府对商业的统治和限制还不是太严苛,经商环境相对比较宽松。自1757年起,清廷实行“一口通商”制度,赋予广州十三行行商对外贸易的特权。规定凡茶叶、生丝、土布、绸缎等大宗出口商品,只能由行商承办,唯有瓷器和其他杂货,才允许散商经营。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整顿对外贸易,经朝延批准颁布《防范外夷规条》,明确行商在中外贸易中拥有唯一的经营权。次年,由行商领袖潘启等发起呈请,公行正式奉准成立,清政府意识到通过控制公行既可在与西洋贸易中获取巨大利益,又能强化控制商贾手中的商业资本,使商人终生服务于王朝的政治和经济。为此,为了充实已建立的保商制度,乘机将公行制度化,完善了封建王朝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而英国东印度公司被迫承认失败,“胜利的果实则落入广州官吏和商人们的手中。”
(二)“广州制度”下的官与商
清统治者建立行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满足政府征税的需要;二是作为政府对从事外贸的商人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让行商负担外贸市场的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职责,也为中外贸易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所谓“广州制度”,系由粤海关和十三行构成,并受广东都抚的节制。“在清政府的广州封建外贸体制之下,粤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管理行商,行商负责与外商贸易并管理约束外商,黄埔被指定为外国商船的碇泊所,澳门为各国商人的共同居留地。这4个环节互相联系,又各自形成一套制度。”该制度的运作,体现了清王朝把中外贸易的互动控制在特定的范围,使管制、防夷、抑商三者结合起来的意图。
十三行商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得到官府正式承认的唯一机构”,“行商的位置是通过花一大笔钱从北京方面获得的……虽然这份执照所费高昂,它却保证行商财源广进,不断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行商垄断对外贸易,分配行商进出口货交易额,不许私自经营,这为其开拓商业及赚取高额利润创造了有利条件。1720年,广州行商为建立稳定的通商秩序成立了公行,这原本是行商自感势力薄弱,自发要求建立的具有行会性质的商人互助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独占商务,划一市价,不许竞争,平均支配,但亦不许销售劣货,拖欠货款。1760年,行商向清政府呈请复组公行,其主要目的仍在于垄断利润较大的西洋贸易(因当时西洋货船越来越多,而应付南洋各国贡船贸易既繁琐且利微),以排挤其他商人。
可以说,在垄断对西洋贸易这一点上,行商与清统治者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行商的发展受制于封建社会的制度与环境。乾隆朝后期和嘉庆朝,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中外环境有了很大变化,专制统治的体制和限制对外贸易、重农抑商的保守政策,已明显滞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吏治腐败迅速滋长,行商受到沉重的压抑。制度上的因素使粤海关监督向行商施展巧取豪夺的伎俩,其乃“皇帝的直接代表”,“在广州享有法定的和实际的对外贸易垄断权的整个时期内……竭尽搜刮的能事”;粤海关监督“是最肥的关务官职”;公行被粤海关监督“用作榨取对外贸易的工具。”
(三)“广州制度”下的华洋贸易商
19世纪初,英国夺得了海上霸权的地位,执掌海上贸易之牛耳,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伙伴。由于清政府对英国在广州的贸易实行严格的管制,引起其强烈不满,华洋贸易商的关系也变得相当微妙。
公行是出于为适应清政府封建外交体制需要而产生的,为维护天朝尊严和体面,清政府限制官员与外商直接接触,便采用以官制商、用商制夷的办法,通过公行去完成这个使命。但是,公行制度的建立以保障海关税饷征收为前提,即使洋货滞销,行商仍须按期缴纳货税;保商制度不许行商拖欠外商银两,且规定若有行商因欠夷债而破产时,同业有义务为其代偿债务的连带无限责任。这就确保外商的利益,而缺少确保行商利益的有效措施,潜藏了日后其因“商欠”而频频破产的隐患。
行商所面临的形势日益险恶,一是自19世纪初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解决本国因外贸入超并导致白银大量注入中国的问题,纵容和鼓励商人对华走私鸦片,以获得丰厚的利润;二是自19世纪20年代中期起,英国政府允许本国散商(Free Trader,即所谓“自由商人”)免税通行,其势力迅速壮大,英美散商与中国行外商人的贸易兴起,清政府无力制止,致走私猖獗。清政府愈加无能,吏治极为腐败,中外不法商人勾结,强有力地冲击了十三行在中外贸易中的地位。
鸦片战争前,广州有案可查的商行共33家,有24家倒闭,其他都面临破产或欠债困境,只有同文(孚)行潘氏与怡和行伍氏在贸易中发了财,主要是通过其英、美、瑞等贸易伙伴投资于外国企业,才在广州制度下保持不败。
二、国际贸易垄断制度的终结
(一)英国取消贸易垄断
18世纪末,中外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独霸了欧洲与中国的贸易。其次是“港脚商人”(Country Merchant)兴起,这是从事亚洲境内区间贸易的商人,主要是独立于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外的英印“私商”。再就是美国商人的加入,使中美贸易蓬勃展开。
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东方贸易的时代,中国对外贸易的金融周转业务,基本上掌握在这个商业独占机构手中。但以经营中印贸易为主的港脚商人在广州的代理行号(Agency House),也插足到汇兑业务中来。进入19世纪后,港脚贸易日益扩大,在中英印三角关系外,又把中美贸易和英美贸易联系起来,形成了中、英、美大三角的汇兑关系。在这个新的三角汇兑上,起主导作用的是代理行号。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1829年,反对东印度公司垄断权在英国国内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这个势力的核心力量是英国国内的工业资本家和对外自由贸易的商人。1833年,英国会议决定收回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独占权,孟加拉总督改称印度总督,统领全印。英国东印度公司至此丧失其商业性质,成为殖民地统治机构。次年,东印度公司的垄断权被废除。“随着东印度公司对英国贸易管制的取消——自由贸易的建立——广州商务有了普遍的高涨。”
(二)“广州制度”名存实亡
鸦片战争前夕,英国对中国的外交、外贸政策及管理机构均已改变,清政府和行商对此漠然无知,当闻知东印度公司即将解散的消息后,还以为“是否该夷商贸易居奇,故为耸听,殊难凭信。”两广总督谕令行商,“传谕大班寄信回国,如果公司散局,仍应酌派晓事大班来粤总理贸易。”行商还联合约见公司管委会,表示满意其全权照料外交及商业的制度。东印度公司解散后,英国派遣来华的是相当于驻华公使之商务监督官员,而不是中国官府和行商所期盼的管理英商的“大班”。中外商人的交涉,已改变为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涉,中英冲突纠纷随之加大。行商夹在两国政府之间,传递政令和书信,常处于尴尬、惶恐之中。
时代变了,然而清政府的统制政策和“广州制度”都未相应调适,既无力抵御西方殖民主义者的经济、军事侵略,又无法遏制官吏的腐败和猖獗的走私活动,大多数行商破产或濒临绝境,生存空间愈加狭窄,厚实的行商少之又少,绝大部分的行商都在开业后一二十年间倒闭歇业。1829年,行商赔累日甚,商力日绌,“能完全清还债务之行号数目,已减少为三行——浩官(伍秉鉴)、潘启官、鳌官(谢东裕)”。两广总督令旧商联保新商,旧商亦急于多结同行以负担摊赔,但无一人肯出行商者。
鸦片战争时,十三行商贸完全停顿。1841年,行商承受了广州和约巨额赔款。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行商从此失去了对外贸易专利权。“西洋商人在条约所准许的自由下前往发展对中国的贸易。在一八三四年他们已经从东印度公司的垄断所加在英国商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一八四二年中国垄断的重担也被撤除,他们得到了在五个口岸无限制通商的权利,不再限于广州一地。
鸦片战争结束后,中国行商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同时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失去独享的地位,除了原来就经营汇兑的代理行号外,还出现了大批新设的洋行,英国的怡和、宝顺,美国的旗昌等巨头,就是它们的代表,西方势力在中国开始了所谓“商业大王”(Merchant Princes)统治的时期。
(三)中西贸易关系的根本改变
英国人以种种手段寻求获得在中国自由贸易的权利,通过鸦片战争而实现了其愿望,“以前中国是处于命令的地位去决定国际关系的各种各种条件,而现在则是西方各国强把他们的意图加在中国身上的时候了。”中国贸易关系发生极大变化,由于《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清政府的中外贸易管理征税旧体制已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管理征税体制。主要内容是:(1)废除了公行保商制度,允许外商前往各通商口岸,“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取代公行保商制度的领事临督制度,即由外国政府在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管理该国商人,负责监督该国船只的报关、结关及缴纳税饷等事宜。(2)废除了粤海关关税制度,建立了协定关税制度。显而易见,在新旧体制交替中,粤海关与公行这一旧的双重架构,已被通商五口海关与领事这一新的双重架构所取代。
西方列强通过特权在中国建立了一套半殖民地的对外贸易制度,将中国的外贸纳入了世界市场体系之中。在这一制度下,中外商人在中国市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三、中国外贸行商的兴替
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下,清政府被迫在沿海实施了自由放任的贸易体制。行商制度被正式废除,外商可以在沿海通商口岸自由贸易,“可以由他自己的意愿同任何人按照互相同意的价格自由进行买卖;雇用他的私人的买办和仆役”。自此封建性对外贸易垄断被打破,沿海成为自由的竞争性的市场,中国外贸行商发生根本变化。
(一)旧行商的没落与分化
鸦片战争前夕,公行对于准许鸦片贸易的呈文中称:“关于以外国进口商品交换中国产品一点。行商陈述了他们现行的办法,并且建议继续实行现行办法,那就是不应该触及他们的垄断权。”清朝钦差大臣耆英在签订《南京条约》后,“为抵补公行垄断制度的取消,曾建议以执照发给一百名广州商人,专营对外贸易的只限于他们”。“广州商人曾多次企图保留他们的一些特权,放弃公行的形式,而保留这些原则。”当然,上述企望、不满和建议都无法挽回外贸垄断制度以及行商的特权。
“广州制度”和十三行在鸦片战争后分崩离析,但也有个别行商实现了转化,如伍秉鉴曾为广州行商领袖,伍记茶叶在世界享有盛名,其与旗昌洋行(美国资本最早侵入中国并依靠走私鸦片起家的商行)的业务往来主要是后者包揽了全部的茶叶外销。伍家与旗昌的业务联系使其子伍崇曜在行商制度裁撤后,得以附股于旗昌,成其股东。吴健彰本为十三行“同顺行”行商,后与美国商人合股,在上海开设美商旗昌洋行。
(二)新行商的崛起
鸦片战争后,广州一口通商的时代终告结束,中外贸易制度和格局从此根本改变。这对长期垄断华洋贸易的粤商发生了双重影响,一是传统的优势逐渐丧失,行商垄断经营中西贸易事务的特权被彻底废除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1856年12月,广州发生了商馆被烧事件,十三行的外贸商务遭受沉重打击;二是随着中国沿海各港口的相继开放,又为谙于外贸的粤商(特别是洋行买办和自由行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旧行商各奔前程,有的变成买办商人。有的充当外商的雇员,有的转业他途。由于大批外商、粤商从广州撤往香港和上海,这两地遂成为新行商最重要的活动区域。
1.买办阶层的兴起。五口通商后,洋行通过大量雇用买办,操纵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市场。鸦片战争以前,外商已普遍雇用买办,主要是为其供应生活、货物起卸等服务性的雇员,同外商的贸易关系不大。战后外商根据不平等条约,取得自由雇用买办的权力;买办被外商自由雇用,成为接受外商薪金、为洋行推销商品、购买货物的代理人。买办与洋行之间的关系通常是通过契约来规定,具有资本主义的雇佣性质,并受到外国领事的保护。此外,近代买办一开始即自立行号,这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现象。
中国近代最早充当买办的几乎都是广东人,早期香港买办大多来自广州一带,到港后结成买办世家和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排他性买办集团,如何东、何福、何甘棠兄弟及罗常肇(姻弟)在怡和洋行;罗伯常、罗寿嵩父子在汇丰银行;韦亚光、韦玉父子在有利银行;容良、容宪邦、容子名、容次岩四代在渣打银行;莫仕扬家族在太古洋行的华南系统内,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买办集团。买办家族与洋东的结合非常紧密,本身积累了巨额财富,在香港华商中居于上层,并在华人社会中拥有相当的地位和影响。广州的洋行纷纷北上后,粤籍买办也随大班们到了上海,如徐昭珩、徐瑞珩、吴健彰、郑廷江、徐润、郑观应、唐廷枢等,一度形成粤人垄断上海洋行买办的局面。
近代买办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他们既是外商的雇员,又是独立商人,成为构成新生的中国资产阶级的主要力量之一。
2.转口行商的兴起。在鸦片战争以前,由于官府垄断贸易,限定经商渠道,失去竞争,其他商人不得不转入地下,以民间走私形式与外商合作,构成了中西贸易的另一面。实际上十三行的垄断仅限于大宗货物,此外还有很大一部分“行外”商人,在与外商做交易。敢与小商铺做大宗货物如丝、土布甚至茶叶的是英国的散商,其与东印度公司的关系很像中国小商铺与十三行的关系。1828年时,散商的输入已占东印度公司和散商对华输入总值的78%。这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发布《小商铺经营贸易告示》,表明广州制度已发生变化,从官商垄断中西贸易到允许小商铺经营一部分商品。广州行外商人和英印散商贸易的发展,取得了半合法的地位,意味着中西贸易关系由原来的公行与东印度公司为主,向行外商人与英印自由商人为主的转变。广州制度中的公行制度和行商作用,终于在行外商人和英印自由商人的携手发展中开始崩塌。
近代以后,香港逐渐成为远东地区新兴的商业中心之一和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运站,也是联系海外华侨与祖国大陆的桥梁。在香港的华商,成功地运用传统的经营方法,把远洋贸易和中国沿海贸易连接起来,这就是沟通南北洋交往的南洋庄和横贯东西方向的金山庄。它们分别代表着来自潮汕平原和珠江三角洲的商人势力,并构成港商的中坚力量。如潮汕人陈宣衣、高楚香于19世纪50年代分别创设乾泰隆和元发行,作为经营中暹贸易的中转基地,开了南北行业之先河;新会人李升于1854年避战乱举家迁港,经营礼兴号、和兴号等金山庄,富甲一方。在香港经济史上有至关重要地位的转口贸易,即归功于南洋庄和金山庄的兴起。
香港华资最早萌生于商业(尤其是从事于国际转口贸易的行业),是由香港自然地理位置和近代中外经贸关系所决定的。广东毗邻香港,素来商业气氛浓厚,粤商向外发展非常突出,开埠后的香港正好为其提供了大展身手的机会。而主要脱胎于粤商的港商亦继承了经商的传统和擅长,以经营转口贸易奠定了发展的基础。
结论
关于十三行的历史终结,革命家评价很低,如孙中山说清末广州十三行的潘、卢、伍、叶四大家“子孙骄奢淫逸、安富尊荣……他们的财产,不过几十年就化为乌有。”廖仲恺也认为清末“广东的潘、卢、伍、叶四大姓,统是因和外人通商而赚大钱的,教国人用洋货,为外人寻销路……利益终流于外……所以传及三代,就堕落不堪,男盗女娼,无所不为。”然而,从根本上讲,中国近代外贸行商的兴替,却是制度变迁的必然。十三行与东印度公司这两个最大的贸易伙伴,他们肩负各自政府的垄断使命,但最终也在市场的发展中失去垄断的地位。博弈的最终结果,尽管可以描述为从“广州体制”向“条约体制”的转变,实质上则是自由竞争制度对垄断贸易制度的胜利。
文献资料来源:2010年3月   摘自《羊城今古》2010年合订本
作者:张晓辉著,胡巧利主编
索取号:K296.51-5/1/2010
本馆校对: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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