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花园案”曾作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的代名词,轰动一时。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原审被告谭满寿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原审被告、上诉人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4人被判无罪。法院判决上述5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夏然人民币106826.36元、赔偿原告人金房公司人民币4862元。
事件回放
强行接管有人打人
2006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金羊花园金羊一街二街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上诉人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分别被业主选任为主任和副主任。由于对管理该小区的金房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金房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关系,公开招聘物业经理人。
尽管业委会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金房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前撤出小区,但该公司一直未撤离。2007年6月14日,业委会向金房公司发出公开信,告知称业委会将于7月1日接管小区的车辆管理。
6月23日左右,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代表业委会与创合公司商讨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委派谭大敏作为物业经理人管理小区。四人还共同拟定提前接管物业管理的行动方案,商定于6月27日强行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人谭满寿(社会人)在谭大敏的办公室内逗留约半小时后离开。
6月26日,彭广生要求谭满寿帮忙。翌日上午7时许,彭广生与谭满寿在金羊花园附近见面,嘱咐谭满寿不要打架。随后,业委会聘请的保安队长谭坚及谭大敏分别带领身穿迷彩服的十余名保安员、身着便服的十余名创合公司业务员到金羊花园附近集合,先后与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会合。其间,谭满寿与五六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进入金羊花园。
按照分工,李应玺、谭大敏、张春花带领部分保安员及创合公司的业务员到金房公司管理处进行接管,就在李应玺将业委会的《接管通知》交给管理处值班的保安员夏然后,谭满寿带人突然冲入管理处内,持刀等工具殴打夏然及保安员郭海涛,致夏然轻伤。这伙人还砸烂了管理处的电话机、对讲机等办公用品价值人民币4862元,然后逃离现场。
法院二审
无证据证实4人有谋划
法院认为,谭满寿在组织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过程中,带来同案人殴打夏然、郭海涛,并致夏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量刑过重,二审予以改判,并决定适用缓刑。法院根据谭满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认为,本案虽由彭广生等人组织强行接管物业管理而引发,但没有证据证实4人有具体的谋划、实施或纠合他人在此过程中实施打人、砸物行为的故意,也无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当时4名上诉人曾实施或指挥他人实施打人、砸物行为。而组织接管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法院判处上诉人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无罪,但须与原审被告人谭满寿一起承担民事赔偿。
事件回放
强行接管有人打人
2006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金羊花园金羊一街二街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上诉人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分别被业主选任为主任和副主任。由于对管理该小区的金房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金房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关系,公开招聘物业经理人。
尽管业委会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金房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前撤出小区,但该公司一直未撤离。2007年6月14日,业委会向金房公司发出公开信,告知称业委会将于7月1日接管小区的车辆管理。
6月23日左右,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代表业委会与创合公司商讨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委派谭大敏作为物业经理人管理小区。四人还共同拟定提前接管物业管理的行动方案,商定于6月27日强行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人谭满寿(社会人)在谭大敏的办公室内逗留约半小时后离开。
6月26日,彭广生要求谭满寿帮忙。翌日上午7时许,彭广生与谭满寿在金羊花园附近见面,嘱咐谭满寿不要打架。随后,业委会聘请的保安队长谭坚及谭大敏分别带领身穿迷彩服的十余名保安员、身着便服的十余名创合公司业务员到金羊花园附近集合,先后与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会合。其间,谭满寿与五六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进入金羊花园。
按照分工,李应玺、谭大敏、张春花带领部分保安员及创合公司的业务员到金房公司管理处进行接管,就在李应玺将业委会的《接管通知》交给管理处值班的保安员夏然后,谭满寿带人突然冲入管理处内,持刀等工具殴打夏然及保安员郭海涛,致夏然轻伤。这伙人还砸烂了管理处的电话机、对讲机等办公用品价值人民币4862元,然后逃离现场。
法院二审
无证据证实4人有谋划
法院认为,谭满寿在组织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过程中,带来同案人殴打夏然、郭海涛,并致夏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量刑过重,二审予以改判,并决定适用缓刑。法院根据谭满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认为,本案虽由彭广生等人组织强行接管物业管理而引发,但没有证据证实4人有具体的谋划、实施或纠合他人在此过程中实施打人、砸物行为的故意,也无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当时4名上诉人曾实施或指挥他人实施打人、砸物行为。而组织接管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法院判处上诉人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无罪,但须与原审被告人谭满寿一起承担民事赔偿。
文献资料来源:2008-11-29   羊城晚报-A6
作者:关天夫、穗法宣
索取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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