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业活动与民俗文化
一、商业活动与特点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其商业活动十分频繁,内容广泛,包括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商品以及交换形式等方面。而一个地区、一个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由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影响,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为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相对滞后,市场狭小局限,以农村小规模初级集市为主,交换形式也较为原始。虽然在明清时期,随着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华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也有了明显的进步,一些地区民族产品也开始进人全国市场,但也是以外地商人中转贩销为主,并未能从整体上提高华南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商业活动显得落后与分散。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传统的商业交易市场,除了内部交易,一般是以农村集市或墟市为主,至少在唐代已有记载。有云“夷人通商于琶州石溪口,至今谓之撩市”。这些墟市,是一种初级的农贸市场,华南少数民族一般以其地区生产的剩余产品,在此类市场进行交易。这类市场虽然也有集会的固定地点,但实际上只是临时一聚,日中为市。唐人诗谓“郡城南下接通津,异服殊音不可亲。青奢裹盐归蛔客,绿荷包饭趁虚人。”类似的墟市,宋人也有解释。有云“岭南谓村市为虚……。盖市之所在,有人则满,无人则虚。而岭南村市,满时少,虚时多,谓之为虚,不亦宜乎”。 可见这类华南少数民族赖以对外发生商业联系的传统市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分散性。唐宋时期,华南少数民族地区,墟市已较普遍地出现。宋横州、宾州之间,“古辣泉,古辣,本宾横间好名”。钦州少数民族新妇,喜穿“婆衫婆裙”,“为新妇服之一月,虽出人村落墟市亦不释之”。左右江地区,“曾闻琶州石江溪炯,归德州大秀墟,有金缠砂”。华南少数民族墟市分布,或有在城郊,或有在乡村,宋元郁林州,“在城墟,在州之南一百三十步,木绵墟,在州之西一十五里,在塘墟,在州之北二十里,新立墟在州之北八十里,博白县墟市,贸易市在县之东半里。”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墟市贸易的发展,至明清不衰,仍然作为主要的商品交换市场,而且数量大增,规模扩展,明人谓“横州虽止十五里,有村八百余,墟百余。一墟每期贸易钱货不下数十万。陶虚、百合、青铜、古辣,则其尤大云”。 又据梧州府志卷二所载,清代梧州附近的墟市非常多,著名的就有30 多个。墟市的活跃,促进了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毕竞规模有限,商品规模不能不受到一定限制。反映了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未能有较大的突破,因为古代华南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山地,交通闭塞。正如明人王守仁《处置八寨断藤峡以图永安疏》谓“皆在万山之中,水道不通,故夷所需鱼盐诸货类,皆远出辗转蓄买,往返旬月,卜不致一,常多庚绝”。在这样的社会与自然条件下,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想突破墟市贸易的格局,向更高的商业市场层次转化,显然存在着重大困难。
商业贸易时间,也是商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华南少数民族地区,在交易时间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是按照地区民族约定俗成的日子,赴墟市进行各自的商业贸易活动,如宋代吉阳军,“约定寅酉二日为墟市,率肩担背负或乘抨而来,与民贸易,黎人和悦,民获安息”, 明代廉州,“以亥日聚市,黎蛋壮稚以荷叶包饭而往,谓之趁墟”。但一般而言,宋元时期,墟市贸易时间间隔相对较为松散不定。如宋代容州是五天开墟贸易,而昭州则是三天开墟贸易。有的则是隔日开墟贸易,如宜州城外的集市。而至明清时期,则墟期间隔似乎较为划一,多数趋向于三天一间隔开墟贸易。清代“西省灵川一日一墟,至则蚁屯,去则鸟散”。 又百色地区,“城乡所在,以十数三日为墟,有无交易,皆居恒食用所需,不烦更赘”。而宁明州,“明江街中墟以三六九日为期,为交易最盛之处,冈头墟在四贯村南临松渊,以一四七为期,安马村墟以四七十日为期。”尽管日期不尽相同,但主要还是以三日为间隔进行墟市交易。有时也会根据生产品的生产季节,或可分为商品交易的旺季与淡季。宋代海南黎族,“俗以贸香为业,土产沈香、蓬莱香、鹤鸽斑香、笺香、生丁香、槟榔、椰子、吉贝、芋麻、褚皮、赤白藤、花鳗、黎模、青桂木、花梨木、海梅脂、琼枝菜、海漆、草拨、高良姜、鱼缥、黄腊、石蟹之属,其货多出黎桐,省民以盐铁鱼米转博,与商贾贸易,泉舶以酒米,面粉、纱绢、漆器、瓷器等为货,岁抄或正月发舟,五六月间回舶,若载鲜槟榔,才先则四月至。”显然是以商品生产季节为轴心,而安排贸易时间。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业贸易,商品交换种类繁多,华南地处热带亚热带地区,域内江河纵横,山林遍布,土特产品丰富奇特。尽管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尚低,但商品种类之广泛,也是其商业活动的重要特点。他们一般出售自己的土特产品,以交换米盐等生活必需品,其商品交易种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华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宋代,有载“沙木与杉同类,尤高大。叶尖成丛穗,小与杉异,瑶桐中尤多,劈作大板,背负以出,与省民博易,舟下广东,得息倍称”。明代广西瑶民,“山中多杉板、滑石、胆磐、茵香、草果、槟榔、诸药物,时时窃出市,博鱼盐。”清代百色壮族,“八角出阳里二三四都,及万里二都之温石二图,生植蕃盛,粤东商贩远之”。有些产品还具有很高的商品价值。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六十一有云“岭南雷州及海外琼崖山中多香树,山中夷民研来买与人,而省民以牛博之于黎,一牛搏香一担。”又槟榔,宋时“岁过闽广者不知其几千百万。”所以“海商贩之,琼管收其征,岁计居什之五,广州税务,收槟榔岁数万绪”。须知我国幅员辽阔,但热带亚热带地区则显偏小。北回归线所之处,唯云南、两广、台湾诸地区。因此类似沉香、槟榔便成为华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特产或单产。地域分异大大提高了其商品的价值,诚如宋人王灼糖籍谱中所言“凡物以希。有难致见珍,故查、梨、橙、柑、荔枝、杨梅,四方不尽出,乃贵重于世”。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地区,某些商品具有较高的商品价值,道理正在于此。
此外,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品交换,其产品形式也层出不穷。或把原料加工成手工业品,再在市场上进行贸易交换。清代曲江瑶妇,“能作竹木器,异负趁墟以易盐米。”又山子,“男子花青布裹头,就山伐巨木旋为盆盎,锅盖,鼓程之属,人城贸易”。或有以纺织原料或纺织品进行商品交换,宋人苏过论海南黎事书有云“黎人处不毛之地,盐谷帛斤斧器用,悉货之华人,特以沉香吉贝易之”。吉贝,乃是优良的纺织原料。又“盐业可易布尔,以二十五斤为一箩,布以琶州武缘县所产狭幅者。”或有以渔猎产品在市场上交易。唐代“海夷卢亭,往往以斧楔取壳,烧以烈火,蚝即启房,挑取其肉,赃以小竹筐,赴墟市以易酒。” 又清代马早拎,“俗陋简,种山捕兽,时至墟市交易”。 可见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品交换种类之丰富多彩。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品交换,长期保持以物易物的交换形式,虽然也有以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中介,但在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品经济生活中,似乎不占重要地位。隋初,“其岭南诸州,多以置米布交易,俱不用钱”。唐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华南少数民族的商品流通,其货币作用进一步加强。如岭南朱懂花,“理女亦采而胃,一钱售十朵”。但货币流通作用还是较为薄弱。宋代海南黎人,“无盐铁鱼虾,以沉香、鳗布、木棉、麻布等就省地博易,得钱无所用也。”至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了更大程度的发展,货币作用越来越明显。但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着原始落后的以物易物交换方式。如“思恩拎人,山田晓确,时时苦饥,采药负薪,易粟而食,谓之苦美拎。”更有甚竟以人作商品交换生产生活资料。有理人,“重牛不尽耕作,求人货牛,以妻为质,或易其子。”类似的商品交换方式,严重阻碍了该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上的进一步开发。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其交易计量也颇为奇特。明代海南,有载“秦以水德王其数,用六,今琼人行使铜钱,犹用六数,以六文为一钱,六十文为一两,六百文为一贯,又田禾以六把为半担,十二把为一担,亦用六数,皆秦旧俗也。”这些显然不利于华南少数民族商品经济与先进地区的接轨。
由上可知,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业活动,表现了浓厚的地方民族色彩,但主要显示了较低商业经济水平。
首先,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市场联系单一薄弱,主要依靠农村规模较小的墟市。清代粤西地区,“其地荒僻,米薪诸物全赖墟期,遍买之,以储三日粮”。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且地居山陵偏僻之区,商品交换主要还是以物易物,商品生产还是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有限。再加上地方政权及统治上层的压迫,商品经济要有较大发展,困难重重。明清时期,广西工商税务名目繁多,有厂税、杂税、小杂税、矿厂税、当铺税、马税、鸿鹅税、花麻地税、锄头税、槟榔税等数十种,官府还巧立名目,“诸役纵姿,虽斗粟只鸡之微,商民之苦已匪朝夕”。对于商品经济较为脆弱的少数民族,更是雪上加霜。
其次,在华南少数民族内部,某些势力强大的首领,垄断控制本地区商品交换与商品贸易,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如宋代侬智高,就掌握了域内所产之金砂,单独与贩金商人进行贸易。据宋司马光《谏水纪闻》卷十三所载,宋皇佑之前,广州贩金商人就常与侬智高进行来往交易。皇佑末年,“是时广源蛮酋侬智高檄琶州,乞于界首置榷场,以通两界之货”。南宋时期,宋政府还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招马官,其私置市场,进行低价低税交易,从中渔利。有谓“蛮马之来,他货亦至,蛮之所斋,察香、胡羊、长鸣鸡、披蚝、云南刀及诸药物。吾商所斋,锦增、豹皮、文书及诸奇巧之物。于是泽者平价交市,招马官乃私置场于家,尽揽蛮市而轻其征,共人官场者,什才一二耳”。商业市场的垄断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活跃。
再次,古代华南地区的商品市场,主要由外地商人为主导。宋代,“今桂产于钦、宾二州,于宾者,行商陆运,致之北方,于钦者,舶商海运,致之东方。”明代桂林,“城内外商贾远集,粤东江右人居多。”清代百色地区,“市座商贾多粤东来,亦有他郡寄居者。”虽然外地商人的渗人,对促进华南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还是起了重大作用。百色地区商业贸易,“若城厢外市肆喧舟载马驮,百货云集,类皆来自东粤,以及滇黔,非土产也。”但却反映了华南少数民族内部,尚未形成具有真正意义的商人集团,对于少数民族内部商品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显然为时尚远。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地区,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或多或少与商品市场发生联系,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华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原因,商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较为缓慢低下的水平,商品经济发展并不平衡。正如明人苏俊《榷商岁响序》一文所言,“顾燕齐吴越之税,上之司农,粤西之税,惟以供一省之乏绝而已。语日原大者饶,原小者音。吴越诸地大,文绮相错,舟车辐凑,其商人类多抉重精,似于封君,粤西居民寥落,俗故无所纷华,诸所贸易,不过米盐竹木羽毛齿革,贾人子仅同贩夫,不当吴之下走,故其利甚纤。余尝下三江间,睹诸客艇往来若晨星,然计革所榷,若得、若横、若琶、若昭、若贺、若玉林、若怀集,或榷船或榷货,其初不过岁获米百石,钱百余强。郡邑诸繁费,咸取足焉,惟梧为西粤三江都会,其利颇巨,岁可获四万计,俱以佐梧州军兴之晌。”可见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地区,虽然个别地区显示了活跃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但总体上显然与先进地区尚有较大差距,对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提高,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与影响。从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业活动的发展状况所见,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二、商业民俗文化特色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虽然相对较低。但其商业民俗文化还是表现了浓厚的地方民族特色。成为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生活中又一生动写照。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妇女主持参与商业贸易事务,已成为该地区一个重要的民俗文化特色。宋代循州,“风俗织竹为布,人多蛮撩,妇人为市,男子坐家”。清人也谓“西粤则谓之赶墟,且多妇人为市。”华南地区各民族多有此俗。广西河池瑶,“墟市大半皆妇人,谓之坐男使女”。江州瑶,“与民杂处,男力耕,女反逐未。”黎族,明人谓“黎村贸易处,近城则日市场,在乡日墟场,又日集场,第三日早晚二次,会集物货,四境妇女担负接踵于路,男子则不出也。其地殷实之家,畜妻多至四五辈,每日与物本会出门贸易,俊回收息,或五分三分不等,获利多者为好妻,异待之”。壮族,横州,“人南郭门,适成市,百货塞途,悉皆妇人,男子不十一。余甚疑焉,询之云城中居者多戎籍,不敢买仆,有仆则有差,虽武弃之家例不得免,故厮役多用妇女。至于贩胃,侍从亦然。大家巨族,有至一二十人,有善经纪者,值银二十两。有司民间亦染此俗,诚可鄙也。又有乡村人负柴米人市,亦是妇人,尤为可笑”。而且有些少数民族还视妇人经商为美事盛事,故妇人赶墟,讲求衣着打扮,有云“宾州诸处土彝有瑶憧伶狼四种,伶人最巧,可买为童仆,狼妇独美,曾缭衣骑牛人市贸易。”妇人经商,对华南某些少数民族的婚姻生活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如黎人,“贸易集会皆妇女负货出门,男子不与,故人皆多畜妻”。或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家族内部的相应地位,类此的习俗则似乎文化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一般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商品交易中,形成了公平交易的道德标准。这与少数民族一般具有淳朴耿直的性格有关。黎人,“以稻作酒,谓之黎酒,味甚淡,见外间太私烧酒,尤好之,近日惠潮人,杂处其中,多以沽酒为业,任其赊取,不知数,秋后计算,以米偿之,虽欺之,亦不觉得”。容易为奸商所利用。因此为了避免外间商人欺诈,有些少数民族常结队易服至墟市进行贸易活动。宋代海南,“黎人半能汉语,十百为群,变服人州县墟市,人莫辨焉,日将晚,或吹牛角为声,则纷纷聚会,结队而归,始知其为黎也。”反映了华南少数民族在商品经济中公平交易的追求。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业交易,由于地文化水平较低,一般是以习惯法为约束,而且体现了地方商业民俗文化特色。如交易以木记之,罗城苗人,“交易以木刻记之”。 又河池瑶,“交易以刻木为齿,谓之打格”或有结绳为记。“黎长不以文字要约,有所借贷,以绳作一结为左券,或不能偿,虽百年,子若孙皆可执绳结而间之,负者子孙莫敢诱。力能偿偿之,否则为之服役,贸易田亦如是。”不管以何种方式为记,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业贸易一般表现了重诚信的特点,一诺定音,义无反顾。如“香产于山,即黎人亦不知之,外人求售者,初成交,偿以牛酒诸物如其欲,然后代客开山,所得香多,黎人亦无悔,如罄山无有,客亦不能索其值也。”而对于商业贸易中的违约行为,则加倍索赔,穷追不已。崖州,“外人欲人其地,必请熟黎为引,与人贸易,不欺,亦不受人欺,相信,则视如至亲,借贷不吝。或负约,见其村人,即擒为质,架以横木。负者来偿,始释。负钱一缉,偿咎一秤,岁加一倍,无有底止”。又理人,“与憧同,而重信约,商人人出贸易与之无欺,则款如至戚,有所称贷不吝。岁望其一来而不来,则数数念之,或负约不至,自一钱已上,虽数十年后,遇商人之同郡者至,共禽之以为质,前负者来偿乃释。负者或远或死,则无辜被系,累岁月至死乃已。尺负钱一绢,次年偿两缉,至十年为千络,以故人不敢负其一钱,客或误杀其一鸡,则鸣鼓告众,日客杀我一鸡,当偿一斗,一斗者雌雄各一也。一雄为钱三十,一雌五斗。一斗每生十子,五为雄,五为雌。一岁四产十鸡,并种当为六十。六斗当生六十鸡,以是倍计,展转十年乃已。误杀一鸡,虽富商亦不足以偿其值。故客来其家无敢稍动其毫发者。”可见其商业诚信,乃以习惯法为基础为约束。虽或过份,也是少数民族重视商业信念之反映。既可保护自己,防止被人欺诈,也可限制打击某些商业不法活动。特别是那些文化素质较高的外来商人。因此类此的习惯法,实际上也是古代华南少数民族商业民俗文化特色的体现与结晶,对于公平交易还是具有相当的保证作用。所以在少数民族内部的集市贸易交易中,商品交换相对还是较为公平合理。如清代宁明州,“乡勇赵秀溪等乃开设牛墟于城外之东北方,以便各乡买牛耕种,议收挂号钱。每吴牛四踱,买者卖者各出钱一百文,黄牛每四踱各减钱二十文。其墟期亦照二五八日,又设公秤一架,使一人司之,以称市中交易之货,免致彼此争竟低昂”。对于商业贸易的正常发展,还是起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业民俗文化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华南少数民族的商业道德观念与商业习惯。也说明了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商业经济已经把华南少数民族引进更广阔的社会经济文化空间。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其商业意识与商业行为,不断成熟,不断完善,逐步提高,有助于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提高。

文献资料来源:1997年   出自《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

作者:陈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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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校对:黄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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