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商,在清代的文献中一般被称为是“洋商”或“外洋行商人”。至于欧美商人则被称为“夷商”,这个称呼不太尊重外国人。现在我们称鸦片战争之前在广州专营对外贸易的商人为“行商”,英文中也称之为“hong merchants”,“hong”即是“行”的音译。
清代前期,广州从事外洋贸易的商号林立,据乾隆年间的资料,大约有三大类。一种叫“外洋行”,又叫“洋货行”,专门与西洋商人做生意;第二种叫“本港行”,负责与暹罗的贡使以及商人打交道;第三种叫“福潮行”,是本省潮州与福建等地贸易的专门行号,因为这两地与东南亚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福潮行也应有从事外洋贸易者。可见十三行商人并非垄断了广州的对外贸易,他们只是享有其中的一部分。
行商从一开始,除了与西洋商人做买卖外,还负责外洋船只的货税缴纳,监管外商的行动,如果外商有不轨的举动,那么行商也要承担连带的责任。随着外贸规模日益扩大,行商的“功能”还不断增加。行商特殊的身份与其来源分不开。首先,行商与普通商人的不同之处是,行商是由官府招募而来的。在粤海关设立的次年,即 1686 年广东的官府就贴出布告,招揽愿意充当行商的商人。广州、佛山两地的“商民牙行人等”,只要愿意承充行商,可以向地方官呈递申请,也可以自己更换招牌。这时各种条例均属于草创阶段,所以有关规定还比较含糊。乾隆以后,除了行商以外,一般经营国内贸易的商人是不得染指外洋贸易的,但是早期的商人可以两者兼顾。为了便于区分,同一个商人经营的店铺也必须分别立两个行号,以免混淆。
清初开海禁后设立四海关,厦门、宁波、舟山等地也是外洋船只乐于前往之地,广州并不是西洋商船造访的唯一口岸。但是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官府日益注意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行商的职责也就逐渐增加。1757 年朝廷宣布西洋人只能到广州进行贸易,洪仁辉事件之后,广州成为了唯一对欧美商人开放的海港,行商参与夷务管理的制度也就完备起来了。
乾隆四十年 (1775) 更明确了有关的保商制度,按照规定,外船进入广东时进出口货税均由行商经手,并且每艘船只必须由一名行商保证,他就是所谓的“保商”。此后,行商除了包揽税务以外,还负责在官府和洋人之间传递双方的文件成为了“官”、“夷”之间联系的纽带。作为“保商”,行商的职责不仅要负责代外商缴清进出口货物的税款以及各种规银,如果其承保的船在停泊期间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假如西洋货船在港口走私,那么保商哪怕是不知情,也要缴纳货款;如果外国船员杀死了本地平民,保商就要负责出面交涉,要求对方将肇事者交给官府审判。只要发生纠纷,就可以看到行商奔忙的身影。鸦片战争期间,行商伍秉鉴也为战争的事情操劳,希望可以平息战事。他这样做没有越出行商的职权范围,只不过是行商作为清代对外管理体制下的一员而发挥作用。
在外国商人眼中,这种以特殊的商人担任对外交涉的中介人的做法是非常不便的。此时欧美各国多已建立民族国家,相互的交往以外交法令为准则。清朝在对外关系上仍是沿用朝贡的体系,将一切来华贸易的商人等同于朝贡者,以为中国并不需要西洋的商品,反而西洋则不可无中国的瓷器与茶叶,允许他们来贸易是对他们的“加恩体恤”。因此,当乾隆五十七年(1792) 英国使节马戛尔尼访华,提出与清廷建立官方的联系遭到了乾降皇帝的拒绝。在给英国国王的回复中,乾隆皇帝指出,之所以要地方官员连同行商稽查外商的行为,是为了避免百姓与夷商之间发生争论,“转非体恤之意”。
一方是要以准许互市来体现天朝大国的泱泱风范,另一方则要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这就是当时广州口岸外贸矛盾的国际背景。行商在两者之间周旋,既要应付官方的需索,保证贸易的顺畅,又要适应正在日趋现代化的国际市场的需求,难免力不从心。
清代前期,广州从事外洋贸易的商号林立,据乾隆年间的资料,大约有三大类。一种叫“外洋行”,又叫“洋货行”,专门与西洋商人做生意;第二种叫“本港行”,负责与暹罗的贡使以及商人打交道;第三种叫“福潮行”,是本省潮州与福建等地贸易的专门行号,因为这两地与东南亚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福潮行也应有从事外洋贸易者。可见十三行商人并非垄断了广州的对外贸易,他们只是享有其中的一部分。
行商从一开始,除了与西洋商人做买卖外,还负责外洋船只的货税缴纳,监管外商的行动,如果外商有不轨的举动,那么行商也要承担连带的责任。随着外贸规模日益扩大,行商的“功能”还不断增加。行商特殊的身份与其来源分不开。首先,行商与普通商人的不同之处是,行商是由官府招募而来的。在粤海关设立的次年,即 1686 年广东的官府就贴出布告,招揽愿意充当行商的商人。广州、佛山两地的“商民牙行人等”,只要愿意承充行商,可以向地方官呈递申请,也可以自己更换招牌。这时各种条例均属于草创阶段,所以有关规定还比较含糊。乾隆以后,除了行商以外,一般经营国内贸易的商人是不得染指外洋贸易的,但是早期的商人可以两者兼顾。为了便于区分,同一个商人经营的店铺也必须分别立两个行号,以免混淆。
清初开海禁后设立四海关,厦门、宁波、舟山等地也是外洋船只乐于前往之地,广州并不是西洋商船造访的唯一口岸。但是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官府日益注意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行商的职责也就逐渐增加。1757 年朝廷宣布西洋人只能到广州进行贸易,洪仁辉事件之后,广州成为了唯一对欧美商人开放的海港,行商参与夷务管理的制度也就完备起来了。
乾隆四十年 (1775) 更明确了有关的保商制度,按照规定,外船进入广东时进出口货税均由行商经手,并且每艘船只必须由一名行商保证,他就是所谓的“保商”。此后,行商除了包揽税务以外,还负责在官府和洋人之间传递双方的文件成为了“官”、“夷”之间联系的纽带。作为“保商”,行商的职责不仅要负责代外商缴清进出口货物的税款以及各种规银,如果其承保的船在停泊期间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假如西洋货船在港口走私,那么保商哪怕是不知情,也要缴纳货款;如果外国船员杀死了本地平民,保商就要负责出面交涉,要求对方将肇事者交给官府审判。只要发生纠纷,就可以看到行商奔忙的身影。鸦片战争期间,行商伍秉鉴也为战争的事情操劳,希望可以平息战事。他这样做没有越出行商的职权范围,只不过是行商作为清代对外管理体制下的一员而发挥作用。
在外国商人眼中,这种以特殊的商人担任对外交涉的中介人的做法是非常不便的。此时欧美各国多已建立民族国家,相互的交往以外交法令为准则。清朝在对外关系上仍是沿用朝贡的体系,将一切来华贸易的商人等同于朝贡者,以为中国并不需要西洋的商品,反而西洋则不可无中国的瓷器与茶叶,允许他们来贸易是对他们的“加恩体恤”。因此,当乾隆五十七年(1792) 英国使节马戛尔尼访华,提出与清廷建立官方的联系遭到了乾降皇帝的拒绝。在给英国国王的回复中,乾隆皇帝指出,之所以要地方官员连同行商稽查外商的行为,是为了避免百姓与夷商之间发生争论,“转非体恤之意”。
一方是要以准许互市来体现天朝大国的泱泱风范,另一方则要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这就是当时广州口岸外贸矛盾的国际背景。行商在两者之间周旋,既要应付官方的需索,保证贸易的顺畅,又要适应正在日趋现代化的国际市场的需求,难免力不从心。
文献资料来源:2008年5月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研究》
作者:顾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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