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高静宁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彭广生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谭满寿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其余4名被告人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四人无罪。同时,判决上述五人共赔偿伤者经济损失106826.36元、赔偿金房公司人民币4862元。
强行接管业主怒打保安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金羊花园金羊一街二街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分别被业主选任为主任和副主任。由于对管理该小区的金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不满,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金房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关系,公开招聘物业经理人。随后,业委会多次向金房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前撤出小区,但金房公司一直未撤离。后业委会于2007年6月14日再次向金房公司发出公开信,告知称业委会将于7月1日接管小区的车辆管理。
2007年6月23日左右,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代表业委会与创合公司商讨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委派谭大敏作为物业经理人管理小区。同时,上述四人还共同拟定了提前接管物业管理的行动方案,商定于2007年6月27日提前强行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谭满寿亦在谭大敏的办公室内逗留约半小时后先行离开。
2007年6月26日,彭广生电话告知谭满寿,要求他第二天过来帮忙。2007年6月27日上午7时许,彭广生与谭满寿在金羊花园附近见面,其嘱咐谭满寿不要打架。后业委会聘请的保安队长谭坚及上诉人谭大敏分别带领业委会聘请的身穿迷彩服的10余名保安员及身着便服的10余名创合公司业务员到金羊花园附近集合,并与彭广生、李应玺会合。随后彭广生先行离开,谭坚、谭大敏及其二人带来的人员则在李应玺的带领下一起进入金羊花园与张春花会合。
期间,谭满寿亦与五六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进入金羊花园。随后,李应玺、谭大敏、张春花带领部分保安员及创合公司的业务员到金房公司管理处进行接管,其他保安员则在谭坚的带领下到各岗位值勤。当李应玺将业委会的《接管通知》交给管理处正在上班的保安人员夏然后,与谭满寿同来的同案人突然冲入金房公司管理处内,持刀等工具殴打保安人员夏然、郭海涛,并致夏然轻伤,同时砸烂了该管理处的电话机、对讲机等办公用品价值4862元,随后逃离。
无证据证实4人有谋划
法院认为,谭满寿在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组织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过程中,带来同案人实施了殴打夏然、郭海涛及毁坏管理处财物并致夏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量刑过重,二审予以改判,同时根据谭满寿的犯罪情节和表现,决定适用缓刑。
关于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四人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没证据证实四人有具体谋划、实施或纠合他人在此过程中实施打人、砸物行为的故意,也无证据可证实案发当时四人曾实施或指挥他人实施打人、砸物行为。在案发当天彭广生亦告诫谭满寿不要与人打架,因此认定4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强行接管业主怒打保安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金羊花园金羊一街二街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分别被业主选任为主任和副主任。由于对管理该小区的金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不满,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金房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关系,公开招聘物业经理人。随后,业委会多次向金房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前撤出小区,但金房公司一直未撤离。后业委会于2007年6月14日再次向金房公司发出公开信,告知称业委会将于7月1日接管小区的车辆管理。
2007年6月23日左右,彭广生、李应玺、张春花代表业委会与创合公司商讨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委派谭大敏作为物业经理人管理小区。同时,上述四人还共同拟定了提前接管物业管理的行动方案,商定于2007年6月27日提前强行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谭满寿亦在谭大敏的办公室内逗留约半小时后先行离开。
2007年6月26日,彭广生电话告知谭满寿,要求他第二天过来帮忙。2007年6月27日上午7时许,彭广生与谭满寿在金羊花园附近见面,其嘱咐谭满寿不要打架。后业委会聘请的保安队长谭坚及上诉人谭大敏分别带领业委会聘请的身穿迷彩服的10余名保安员及身着便服的10余名创合公司业务员到金羊花园附近集合,并与彭广生、李应玺会合。随后彭广生先行离开,谭坚、谭大敏及其二人带来的人员则在李应玺的带领下一起进入金羊花园与张春花会合。
期间,谭满寿亦与五六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进入金羊花园。随后,李应玺、谭大敏、张春花带领部分保安员及创合公司的业务员到金房公司管理处进行接管,其他保安员则在谭坚的带领下到各岗位值勤。当李应玺将业委会的《接管通知》交给管理处正在上班的保安人员夏然后,与谭满寿同来的同案人突然冲入金房公司管理处内,持刀等工具殴打保安人员夏然、郭海涛,并致夏然轻伤,同时砸烂了该管理处的电话机、对讲机等办公用品价值4862元,随后逃离。
无证据证实4人有谋划
法院认为,谭满寿在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组织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过程中,带来同案人实施了殴打夏然、郭海涛及毁坏管理处财物并致夏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量刑过重,二审予以改判,同时根据谭满寿的犯罪情节和表现,决定适用缓刑。
关于彭广生、谭大敏、李应玺、张春花四人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没证据证实四人有具体谋划、实施或纠合他人在此过程中实施打人、砸物行为的故意,也无证据可证实案发当时四人曾实施或指挥他人实施打人、砸物行为。在案发当天彭广生亦告诫谭满寿不要与人打架,因此认定4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文献资料来源:2008-11-29   信息时报-A09
作者:李朝涛 高静宁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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