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越法宣) 少年靠恋爱“致富”?他们偷配女友家钥匙,再与人结伙上门偷盗。近日,越秀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决3名少年有期徒刑1年、1年和9个月。
此案的3名被告皆是1989年出生的少年。2006年12月,小麦与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小麦女朋友王某家(王某长住在其舅舅家)。后由小麦偷配得其女朋友家中的钥匙,同案人陈某于2006年12月30日到王某家,盗走王某舅舅的美能达牌相机及一本纪念币。
第一次得手之后,他们又将目标转移到小潘前女友的身上。小潘前女友魏某曾把自家钥匙放在小潘家,一直没有取回。送到嘴边的肥肉自然不能让它溜走。2007年5月20日,小麦、小苏、同案人陈某到魏某家,小麦接应、小苏望风,同案人陈某入屋窃得2000元及戒指两枚、饰品金猪一个。2008年3月17日,小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第三次又是小麦出手,他将被害人关某家的钥匙偷出交给同案人陈某偷配。2007年6月17日,小麦、小苏、陈某到被害人的住处,小麦、小苏负责看风,陈某入屋盗窃得两部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价值2270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2008年3月10日、17日,被告人小苏、小麦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小麦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4520元;小苏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为4270元;小潘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为2000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麦、小苏、小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提供盗窃场所的钥匙及在现场望风,起辅助或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处小麦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小苏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小潘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案的3名被告皆是1989年出生的少年。2006年12月,小麦与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小麦女朋友王某家(王某长住在其舅舅家)。后由小麦偷配得其女朋友家中的钥匙,同案人陈某于2006年12月30日到王某家,盗走王某舅舅的美能达牌相机及一本纪念币。
第一次得手之后,他们又将目标转移到小潘前女友的身上。小潘前女友魏某曾把自家钥匙放在小潘家,一直没有取回。送到嘴边的肥肉自然不能让它溜走。2007年5月20日,小麦、小苏、同案人陈某到魏某家,小麦接应、小苏望风,同案人陈某入屋窃得2000元及戒指两枚、饰品金猪一个。2008年3月17日,小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第三次又是小麦出手,他将被害人关某家的钥匙偷出交给同案人陈某偷配。2007年6月17日,小麦、小苏、陈某到被害人的住处,小麦、小苏负责看风,陈某入屋盗窃得两部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价值2270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2008年3月10日、17日,被告人小苏、小麦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越秀区法院审理查明,小麦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4520元;小苏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为4270元;小潘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为2000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麦、小苏、小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提供盗窃场所的钥匙及在现场望风,起辅助或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处小麦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小苏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小潘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文献资料来源:2008-12-02   新快报-A18
作者:曹晶晶 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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