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进行注销登记

    公司的注销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最后一个步骤,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则公司终止,其主体资格消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法人资格。越秀法院吴德武法官提醒,公司的注销登记对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东的责任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况的,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时,应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那么,在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在法院诉讼期间,若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则无法保证对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理的清算和处理。债权人无法及时依法参与到债权分配中,直接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此外,由于诉讼期间公司被注销登记导致其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即无法作为合法的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因此将面临诉讼主体变更问题。此时,该公司的原股东将可能被追加成为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最终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因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进行注销登记,这样既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公司的合理清算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依法合理地进行公司清算,全面彻底地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后再进行注销登记才是最佳的公司退出市场方式。

文献来源:2016-10-11   信息时报-A17

作者: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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