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梳女与不落家
自梳与不落家习俗,曾盛行于粤中的顺德、番禺、中山、南海等县,是封建制度下的畸形风俗。
在旧社会里,未婚少女均蓄辫,婚后始束髻。唯上述地区许多妇女,却通过一种特定的仪式,自行易辫而髻,以示决心不嫁,以独身终老。称为“自梳”或“梳起”。
另一种少女,迫于父母之命,不能“梳起”,只好在举行婚礼后,长归母家,避免与丈夫同居。这种妇女,名曰已婚,实亦独处,与“自梳”名异而实同,粤中通称为“不落家”。
“不落家”与“大归”不同,前者不与丈夫共同生活;后者曾与丈夫共同生活,感觉不能相处,然后长居母家。虽同属归宁,实质各异。
自梳与不落家的习俗始于何时,已难确考。番禺李氏据任氏所修《县志》谓:“国朝百年来,番禺一邑,其所称贞女者志不绝书,而其甚者,相约不嫁,联袂而死。”任志成书于乾隆卅九年(一七七四年),可见番禺一地,女子不嫁,在清初已成风气。不落家之成风,为时更早。据《屈翁山年谱》载:“翁山因前妻仙岭乡刘氏不落家,而以王华姜为继室。”翁山娶刘氏,在康熙元年,故番禺妇女不落家之风,清初亦已盛行。光绪、宣统年间(一九〇八年前后),笔者邬庆时的故乡番禺南村,人口多达数千人,一年之中,女子之出嫁者,不过数人,至一九〇九年,甚至无一人出嫁,形成“有入无出”的畸形状态,自梳风气之浓,于此可见。民国以后,自梳与不落家的风气虽渐陵替,但直到解放初期,余风仍未全泯。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一九五三年调查,番禺第四区大龙乡全乡二千零二十八名妇女中,仍有自梳女二百四十五人,占妇女人口总数百分之十二。同一时期,中山的沙蓢乡,仍有不落家的妇女四十六人。
笔者等的家乡,妇女辈自幼即常唱这样一支歌:“鸡公仔,尾弯弯,做人媳妇甚艰难:早早起身都话晏,眼泪唔干入下间(厨房)。下间有个冬瓜仔,问过老爷(家翁)煮定(或)蒸?老爷话煮,安人(家姑)话蒸;蒸蒸煮煮都唔中意,拍起台头闹(骂)一番。三朝打烂三条夹木棍,四朝跪烂九条裙!”对妇女在家庭受到的虐待,刻画得深刻入微。每与乡中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谈,无不极言自梳及不落家的逸豫,远胜乡中姐妹已结婚落家者的备受虐苦。笔者黎思复族中,清末时曾有翰林黎荣翰者,为其继子寿南论婚。邻乡容奇有首富杨氏,慕其荣贵,以女妻之。寿南貌奇丑,面皮凹凸如潮州柑,举动语言,迟钝木讷,常被族人引为笑柄。杨女极痛苦,婚后翌晨即大归,以独身终老。族中自梳女,常以此为姐妹辈鉴戒。故当时顺德、南海、番禺、中山等自梳与不落家风气盛行的地区,妇女辈多视结婚为畏途。笔者陈遹曾的堂姑陈霭姑,由父母作主,订婚于邻乡沙涌江氏,直至“开缄”(出嫁前夕)之日,始由其姑母向她宣示。霭姑乍闻此事,惊惧至面无人色,浑身发抖,躲在床上哭了三天,直至花轿出门,仍号啕不绝,使人目不忍睹。故自梳与不落家,未始不是她们对封建婚姻及夫权压迫的不满与反抗的表现。
这种风气,只盛行于珠江三角洲一带,其他地区罕见。珠江三角洲经济作物富饶,手工业发达,妇女谋生门径较多。顺德蚕丝业隆盛时,缫丝女特多,自梳与不落家之风亦特炽。番禺一邑,自梳与不落家之风只见于较富庶的禺南,地土贫瘠,妇女不易独立谋生的禺北,即无此风气。
笔者等的诸姑姐妹及戚娅,自梳与不落家的比比皆是。兹就平日对她们观察所得,综述如后,供研究地方风俗参考。不备之处,请读者指正。
一、“梳起”的 仪式
“梳起”是上述地区的女子宣示决心以丫角终老的一种特定仪式。一经“梳起”以后,即成铁案,终生不得翻悔。如有勾三搭四,即为乡党所不容,其甚者往往被捆缚塞入猪笼内,投于河涌将之浸死。清末时,黎思复曾有一位从嫂身故,其妹为一自梳女,因与姊夫接近,日久生爱,双宿时被乡人捉获。乡人故意纵去思复的从兄,只将其姨捆绑塞入猪笼内,扛至河边,坠以大石,拟投入河中。思复的从兄被释后,即遄返乃祖在东马宁墟所设的当楼上,以望远镜向河边窥视。见状急托人前往求情,卒以一千元白银作“利是”,才将其小姨救出。故女子对“梳起”仪式,向极重视。
一般父母,对女儿独身终老,无所归宿,殊感痛心疾首,多百般反对。陈遹曾家中第三房一个姑姐名芳姑,在乡中梳起后,回家禀告时,她的父母为之黯然下泪,食不下咽,阖家经旬不宁。但女儿梳起为众所周知后,父母即不能再强其出嫁,否则无异破坏她的贞操。故上述地区作父母的人,对防范女儿梳起,向极严密。欲梳起的女子,除个别已取得家庭同意外,为避免家庭阻挠,引起纠纷,梳起仪式,多在姐妹辈掩庇下秘密举行。
为了避过家庭的耳目,梳起仪式的筹备,多在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聚居的“姑婆屋”内进行。梳起时所需的物品如:新衣(包括内衣、底裤)、新鞋、新袜、梳子、红头绳、镜妆(又称“柬妆”,为梳妆用的小箱子,上嵌玻璃镜,下有小抽屉数个,内贮梳、蓖、骨簪、粉、头绳等)及祭品:烧肉、鸡、红包、大发、生果、线香、宝烛、茶、酒等,亦由“姑婆屋”内的姐妹协助暗地里陆续备办。
梳起的前夕,例必在“姑婆屋”内住宿,以香汤(黄皮叶煲水)沐浴后,即召齐志同道合的姐妹(包括已梳起及未梳起的)聚谈,由已自梳的姐妹传授“心法”,如:如何坚持独身、应付家庭阻挠,及如何在家庭里立身、独立谋生、互相扶持等,互相鼓励,至晨光曦微即趁路上未有行人,联同前往附近的神庙举行梳起仪式。
梳起的女子到神庙后,即在观音菩萨座前摆开携去的衣物和祭品,点起香烛,向神像三跪九叩。矢誓决心“梳起“,永不婚嫁。然后由事先约定的已梳起的妇女为她拆开原梳的辫子,改梳为云髻(亦有在先一晚将辫梳成髻的)。接着即将身上穿着的衣服脱下,换上新衣。这个梳起的女子再向观音菩萨叩拜后,即与同往的姊妹互拜、道贺。仪式至此便算结束。
自梳女在梳起仪式举行过以后,才回家告诉父母及家人,并将拜过菩萨的祭品分送亲友。稍富有的,还做酒席宴客,各姊妹(包括“老姑婆”--前一辈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及女戚亦送礼祝贺。如果是家庭同意梳起的,就在家里宴客,一若男子之娶亲,认为是毕生一件大喜事;家庭不同意的,梳起后多不敢直接告诉家人,凂“老姑婆”代为转达。如家规极严,连“老姑婆”亦不敢出面代陈,就只好在暗中梳起后,与“老姑婆”及姐妹们相约保持秘密和私下互相紧密联系,预谋应付家庭责罚及强迫结婚。
二、不落家的习俗
有些人家的女儿,自己蓄意要过独身生活,但父母防范甚严,无法自梳,或虽已秘密自梳,但不敢告诉父母及公开宣布,致被迫出嫁,就只好采取婚后“不落家”一途。
这些妇女为了达到不落家的目的,必须经过顽强的斗争,在结婚后设法自保其身,不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因为一经怀孕,俗例即需落家,从此便脱身不得(过去人工流产之法极少,且极危险,又属违法,绝少采用)。
故决心不落家的妇女,临嫁时必由先辈姊妹,教以应付之法,并由金兰姊妹(结拜姊妹)特制一套防御衣服给其穿着。这种衣服用厚布制成,上下衣相连,穿在身上以后,由金兰姊妹用麻线将所有夹口处密密缝固,务使新郎无法扯开。又随身携带剪刀,作自卫武器,不准其迫近自己的身体,如新郎以暴力相逼,即厉呼求助。当时习俗,新婚时娘家必遣“大妗”(陪侍新娘的妇女)伴随新娘过门,决心不落家的妇女,其“大妗”及仆从即以金兰姊妹乔充,闻声即群集护卫,帮助新娘度过难关。
那时俗例:新娘在婚礼后,须在夫家住至“三朝”,才能回母家,俗称“回门”。但当晚仍须回夫家,住至满月,才许归宁,在母家小住。但不落家的妇女,便不尽依此习俗,仅在夫家住至“三朝”,回门后即不复返夫家。故新娘必须在婚后这两天两夜内,坚持不懈地顽强斗争,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才能达到不落家的目的。
笔者曾见山门乡李姓一女儿出嫁时,因夫家防范甚严,不许其返回娘家。她的姊妹们闻讯,结队前往吵闹交涉,仍不得出。结果,只好在深夜,由“大妗”作内应,从瓦面私逃。逃出后即匿居远离母家的“姑婆屋”,当时称为“走密身”。其夫家到来追讨,则由金兰姊妹出面代提出不落家的要求,自愿赔款给夫婿纳妾。夫家同意以后,李女才返回娘家。夫婿纳妾时,仅回夫家独宿一宵,受新妾叩头献茶,为新妾命名后,仍归母家长住。这是不落家妇女的斗争意志较坚强者。
一些意志不甚坚强的妇女,出嫁时戒备便不如此严密,亦不穿防御衣服,只靠自己的力量与新郎周旋;抗拒无效,便只好屈从。倘不怀孕,仍不落家。俟怀孕以后,然后落家。
除了上述方式外,间亦有婚前预先订明在婚后三年或若干年始落家,以缓冲一时。到期如仍不欲落家,才正式提出不落家的要求,赔款给夫家纳妾;或在到期前出门远去,使夫家无以寻究。她们在逃出后若不幸被夫家缉获,或被父母缉获交回婿家,强迫其落家时,往往仍不肯屈从,甚至愤而自杀。遇到这种情况,她们的姊妹辈便会联群结队,到婿家问罪,俗称“闹人命”。故男家对女方提出不落家的要求,一般多不敢坚决拒绝,以免造成惨痛的后果。而自梳与不落家的妇女,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股社会势力。自梳与不落家之风,更使人无可抗拒。
当时,有一些小康以上的家庭,既不愿女儿梳起,又拗不过女儿独身终老的决心,且恐女大不嫁“驮衰家”(在宗法迷信观念统治的社会里,一般人认为凡大年大节,有已长成的女儿留在家中,都不吉利,将招致财丁的损失),只好采取“买门口”的折衷办法,即在替女儿找夫家时,订明女儿不落家,宁愿花一笔钱,给女婿纳妾为代。以后,逢年过节,则由夫家迎回去;若迎而不去,则任由其往乡中姊妹处度年、度节。家资富有的,更由父母另拨房屋给她们居住,以免留在娘家。
上述不落家的妇女,虽不与夫家共同生活,但在夫家仍是主妇。夫家有红、白事,例必派人迎回去。尤其遇到翁姑及夫婿丧事,必须回去“上服”尽孝。除此以外,就只有待到她本人病重,无可救药时,才使人抬回婿家待毙。在弥留期间的饮食、医药以至身后的一切,殓葬、招待费用,俱由女方自备,不用婿家破费一文,且多有遗产留给其妾及庶出子女,婿家亦必以主妇礼送丧。间中亦有不回婿家而死于“姑婆屋”或尼庵或。若死于母家,则为不祥,非有特殊情况,必为乡党不容。
只有少数不落家的妇女,在夫婿死亡后,应庶出子女的要求,回夫家主持家务,谓之“守清”。
三、自梳与不落家妇女的经济生活
自梳与不落家妇女的职业,因地区经济情况而异。自梳与不落家最盛的顺德,多以缫丝及作“妈姐”(女佣)为业;番禺、中山等县的自梳及不落家的妇女,则多以织布、织毛巾、刺绣等为生,间亦有饲养牲畜及耕种者。
顺德、南海两县,蚕丝业全盛时,年青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大都在“丝偈”(丝厂)里缫丝,年老的则多从事采桑、养蚕等工作。丝偈的剥削虽很重,但自梳与不落家妇女多无家庭负担,以自己的辛勤劳动维持个人最低限度的生活,仍可略有盈余。二十年代顺德生丝在国际市场上已被日本人造丝所排挤,“丝偈”多已歇业,硕果仅存的桂洲“丝偈”,缫丝女仍达数百人。当顺德丝业全盛时,各“丝偈”所容纳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之多,便不难想见。
顺德的丝业衰落后,自梳和不落家的妇女,便不得不另谋生计。其中很大部分,流向广州、香港等大城市,在富家作“妈姐”。由于顺德的烹调技术素以精美驰名,如大良的炒牛奶、炒水鱼、水蒸鸡、野鸡卷、炆风鳝,以至切鱼生、炆狗肉等,都别具风格,很受各地人士赞赏。顺德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大都继承了这些传统的烹调技巧,且作事小心,体贴入微,很受雇主欢迎。豪商显宦之家,多雇她们作“干妈”(广州人俗称乳娘为“湿妈”,保姆为“干妈”)、“近身姐”(专替雇主料理精细的身边事务,如整理床铺、装烟递茶、摇扇盛饭、熨衣整履、出入随侍、送礼请安等的女佣)及厨娘等,甚至把全部家务,都委托她们照料。故“顺德妈姐”曾饮誉一时;雇用“顺德妈姐”便成为显贵人家的风尚。
不少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因长期在外受雇,而薄有积蓄。清末下九甫梁式(其祖曾任浙江布政使,告休后在广州下九甫置产甚多,仅铺房一项即逾百栋,复强霸万顷沙的沙田百顷,夙称巨富,有“下九甫梁”之称),有一“近身姐”名莲姑,侍其孀媳数十年,积资逾万,晚年即在广州东华东路置屋娱老。笔者陈遹曾的堂表姊邓亚莲,顺德龙山乡人,自少梳起。邓家经营银业,家道原很富裕。但自梳女多以独立谋生为时尚,亚莲不甘落后,故梳起后即离家赴广州,在一织造厂内做工。后因织造厂倒闭,转佣于西关周家,并以作“大妗”或“近身姐”(广州旧俗,新婚头一个月,多雇用“近身姐”)为副业,因而薄有积蓄。其后邓家因所经营的银业失败,家道中落,时赖亚莲照顾。遹曾有一第九房的堂姑,亦在梳起后即赴香港佣工。以所积蓄的工资维持其母及妹的生活。及其母去世,妹亦婚嫁,所蓄更多,晚年即以所蓄在广州小东门购屋而居,仍时以余资补助其妹一家的生活。另一邻乡的自梳女黄玩心,数十年来亦以佣工及作“大妗”维生。生平积累,除用以在广州德政南路置屋自居外,并负担起教育侄儿,为侄儿成家立室,甚至为侄儿担负养儿育女的开支。象这样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为数实在不少。
海运畅通以后,有些自梳女更远涉重洋,到海外佣工。据笔者所知,广州仓边路侧毓秀街口世代相传以专医痔漏为业的温天鹤医生,有一自梳的姑母温莲,于四十年前,其父逝世时突然失踪,直至抗日战争以后,仍杳无音讯,亲属均以为必已物故。广州解放后,突由南洋槟榔屿归来,始知她为求得晚年有所资借,不惜漂洋过海,佣于殷富的侨商家中;储蓄渐丰,即自行在槟榔屿开设照相馆,并购置产业,积久遂成小康。番禺睦洲乡有一自梳女陈娟,年青时赴新加坡的妓寨佣工,一去卅余年,直至五、六十岁始由新加坡归来,积资逾万,在广州置产。笔者黎思复的第二个胞姊丽修,亦于四十年前自梳后潜赴越南,后转佣于金边某富户,积资数千。一九二九年回国后,仍于上海纱商钟某家为佣。钟某亦顺德人,婚后所生五个子女,均由丽修为之抚育,以迄成人,故钟氏子女都事丽修如母。丽修虽有所蓄,但以一生在外谋食,不愿购置产业。故在国民党币值暴跌时,所蓄损失几尽。
自梳及不落家妇女之在外佣工较久的,不少深谙英、法等外国语言,在洋人家庭佣工及随洋人返国工作。故自梳及不落家妇女活动的范围,可说遍及中外。尤以用“顺德妈姐”的身份出现的自梳女的足迹最为广阔。
至番禺、中山等地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则以从事刺绣、织布等较众。尤其在民国初年以前,妇女尚受缠足之累,在社会上谋生不易,大都只能在家庭内以针黹为活。黎思复先辈的自梳及不落家姑母,均以缝纫为生,二姑母直至八十高龄,仍从清晨至深夜,缝纫不辍。邻近各乡的人,凡须制置婚丧衣服,几无不经她的手,业务历数十年不衰。
针织业兴起以后,这些地区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不少转而从事针织业。民国初年,广州丝业巨商周汉泉的侄女,梳起后即在广州西关厚德里开设织袜厂及线衫厂,独立谋生。丝业衰落后,周氏的后人多由这个侄女抚养。笔者邬庆时的两个胞妹及各从妹、再从妹等,皆自梳或不落家。二妹亦在广州自设永华织袜厂,织生数百人,无一非同乡的自梳女;三妹在乡开设瑞初私塾,学生也有数百人,其中年稍长者,后来皆自梳,其职业一如她们的先辈。
在乡从事耕作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除自行耕种及饲养牲畜以外,多在农忙季节,出外作临时工,为人插秧、除草、割禾等。在番禺各乡中,有一种特殊的乡例:在收割季节,凡遗落在田基及路上的禾稻(不包括遗留在田内的稻谷--这部分遗谷归承耕人及“耕人”即“二路地主”所得),统归自梳女捡拾,称为“执禾”。执禾的收入看来好象微乎其微,但积少成多,亦是当地自梳女的一笔为数不少的特有收入。
除了上述各项正常的职业活动以外,还有一些稍有积蓄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以“埋月会”、“捻妹花”、放贵利等为业。
“埋月会”原是一种传统的互通有无的互助方式,但那些从事剥削活动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却利用来作生财门路。例如:她们“埋”一份十人的五元月会,原应每月提供五元会款贷给其他需款的会友应用,但往往因需款用的会友多,例定只能由愿出重“标头”(利息)的会友标得,故需标取会款应用的人,只好不惜以一元至元余的“标头”来争标会款。如会款由“出标”一元五角的人标得的话,则其余九人只须每人拿出三元五角给标会的人,将来则可按定额五元十足收回;十人的月会如连续九个月均有会友以如此重的“标头”标会,则这个自梳女在这九个月内只须提供卅一元五角的资金,至第十个月即可收回四十五元现款,获得利息十三元五角(其余类推)。故有些手上持有一千数百资金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通过“埋月会”的办法,年中便可得到三数百元的利息。如果她们是月会的发起人(即“会头”),更可得到无息、优先取得会款的特权,她们即可利用所取得的会款,生息取利。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因为职业关系,人事关系较复杂,交结亦广(包括富家少奶、宠妾;同行的“妈姐”;尼庵的主持和比较富有的尼姑等)。对于“埋会”一事,大都很有门路。间有立心不良的,在埋得十元或廿元月会百余份,收得第一个月的会款数千元,即卷款远飏。但亦有一些比较老实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因为自己作“会头”的月会中,有些会友(即“会仔”)标了会款后,挞欠不供(按规定会友标了一次会后,即不能再标,并须在未满的会期内,每月按定额十足供纳会款,至月会满期为止,称为供“空壳会”),只好自己代为缴付会款,以维护自己--“会头”的信用。
“捻妹花”即专门培养女童供豪贵作妾,借以猎取巨利。笔者黎思复有一从姊,即以“捻妹花”为业,曾养育女童一对,一名桃根(取“桃根桃叶镇相连”之义),貌颇美,年十七即被思复从姊嫁与顺德大良土著龙恩官作妾,索得身价银五千元。其后龙曾以桃根非处女将之退回,思复的从弟即乘机控龙诽谤,又索得龙赔款数千元始了结。从事“捻妹花”的自梳女,大抵都是饶有私蓄之辈。所捻的妹花,由三两朵至十朵、八朵不等。她们为猎取厚利,多设尽一切办法,把妹花“捻”得肌肉润腻,手足纤细,婀娜多姿,不使妹花参加操重劳动,教她们终日涂脂抹粉,供她们以锦衣玉食,使她们适应豪商显宦的淫乐需要。故以“捻妹花”为业的自梳女,多自己置有房舍,所“捻”的妹花较多的,还须雇用使妈来服侍那些妹花。如果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财力,就必须与其他同行的自梳女合资协作。
妹花都须自幼“捻”起。但小孩的容貌、体态等常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异,往往有幼时姣好,长大后却变得很丑陋的。以“捻妹花”为业的自梳女,必须经得起这样的亏贴。
不独立谋生的自梳女,大抵都是出身于所谓“名门望族”的妇女。因为她们的父祖辈都拥有巨资,她们矢志“梳起”后,往往即由父母拨给一部分资财,供她们维持生活,如顺德巨室龙氏(世代皆显宦,名园“清晖园”即龙氏的花园)的一些自梳女,除由父母拨给大量资财维持生活外,还虑她们索居寂寞,特为她们在大良城华盖里建筑大厦一座,使她们能结伴聚居。宅内一切厅房间隔,都是专供一群自梳女分户同居而设计的,单是厨房,即如一座大厅,炉灶多至十余通,以便她们分爨。清代福建海关道黎召民之女倩初,亦顺德昌教乡人,其兄国廉在民国元年胡汉民督粤时,曾任民政司长。倩初自梳后,其家亦特为她在广州存善东街置三便过、几进深的大院一座,并拨出巨款,给她作赡养之资。这类自梳女大都闲居终日,无所事事,或者是“捻”几朵妹花,以资点缀而已。
四、自梳女的宗法继承和社会关系
一般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既勤劳,自奉又很薄,尽量把辛勤劳动所得积聚下来,以为晚年生活之资。黎思复的姑母,“梳起”以后数十年,每日所食两餐,不外清茶淡饭。思复的父亲有一次孝敬她两罐鹰唛炼奶,她却珍藏起来,半年以后才舍得开一罐来吃。不料贮藏过久,炼奶已变质,使她痛惜不迭。
因此,大多数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到晚年以后,都薄有积蓄。她们既无后代,身后遗产的继承,因而亦与常人略异。
不落家妇女的遗产,如有庶出子女,一般多遗赠其庶出子女或母家亲属。自梳女的遗产,除指定遗给其兄弟、侄儿等亲属者外,则由其所收徒弟或“金兰姊妹”继承。
自梳女收徒的仪式与习俗的拜神上契无异,稍富有的,则设宴遍请其亲友及“金兰姊妹”,但筵席都是斋点,宾客只限于女性。所收之徒,亦必为自梳女。
当自梳女的“徒弟”的人,事师必须唯孝唯敬;师傅有疾病,必须躬侍汤药;师傅去世后,必须上孝着服,承担殓葬、立(神)主供奉、春秋祭扫等义务。而师傅遗下的金钱、衣物、房屋等一切资财,亦统由“徒弟”继承。自梳女之“收徒”,纯为解决晚年生活的依靠与身后的祭祀而设,不一定有若何特殊的技艺可传,故没有一定财产的自梳女,便没有“收徒”的资格。
自梳女为了使自己的“后事”付托得人,对“徒弟”的选择,向极严格。非经过长期细致观察和多方考验,认为完全满意,不轻易接纳。
没有脱离母家外出谋生,或虽脱离母家,但母家有兄弟、侄儿等亲属,彼此又感情融洽的自梳女,则不一定收“徒”传后,而由其兄弟等亲属继承其产业。
一般女子长大不嫁,长居母家,乡俗便认为不祥,但自梳女则作别论。自梳女一经“梳起”后,即有权视母家为己家,以母家之事为自己之事,且可为母家操持家务,虽兄嫂、弟妇辈亦不敢非议,俗称为“把家姑婆”。这类自梳女,一般都具有较浓厚的传统的宗法观念,以弟、兄辈之“荣”“辱”为荣辱;视弟、兄辈之子女为子女;--弟、兄辈举一男则笑口长开,弟、兄辈添一女则拂然不悦。往往由于她们对母家的家事过分关怀和专断,引起兄嫂或弟妇辈的不满。即使这样,母家的亲属一般仍宁愿忍隐相让,非万不得已,绝不使她们因难堪而离开家庭,否则,乡俗多认为其兄嫂、弟妇辈霸道强悍,不能容人,而加以指责。
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除可在母家与亲属同处外,还可与其他金兰姊妹合营一屋而居,称为“姑婆屋”。居住在“姑婆屋”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除在生计上相互提携以外,在生活上亦互相关怀,甚至因此产生同性恋爱,即所谓“契相知”,俨同夫妇,出入相随。
“契相知”俨为夫妇,严格地限于一对一。如果任何一方与第三者(指女性)另恋,同样会引起争吵决裂。
同性相恋的自梳女形同夫妇,暇辄骈嫟哦唱《碧容探监》、《客途秋恨》等一类抒情的木鱼书;但借唱木鱼书以抒情的多是年青一辈的自梳女,中年以后仍唱此类木鱼书的都很少见。乡俗对自梳女在梳起后勾三搭四(对男性而言)惩处虽极残酷,但对她们“契相知”同性恋的一些秽亵行为,则从不干预。
自梳女们为了相互防止不能以独身终老,创奉了一种“迷头教”。这种教据说与流行于南洋一带的“落降头”无异,谣传只要将某一妇女的丈夫的“八字”(出生年、月、日)写下来,由自梳女之懂得法术者披麻戴孝,散发羽步拜祭,并书符念咒,边拜边念,经过一段时期,即可将这个妇女的丈夫魇死。因此,一些被迫出嫁的妇女曾以此达到不落家的手段。其后,更被自梳女辈用以互相恐吓不得中途变志,否则即以魇死其丈夫相要挟。笔者陈遹曾在乡时,曾闻潭山乡有一男子在新婚洞房之夜,忽闻如哭如诉之声。家人起而察看,见新妇,披麻戴孝,独自躲在墙隅暗处魇祭。新郎的家属睹状皆栗然惊呼,召集全家男女将之捉拿,于翌晨将她绑赴“祠堂”交“父老”讯问(乡俗族中,有事均由“父老”集祠公断),始悉新娘为“迷夫教”徒,欲魇死其夫以达到到不落家的目的。结果,只好将婚约取消,由女方赔银给男方另娶作罢。解放前二年,“迷夫教”仍在迷惑妇女。当时,广州市曾盛传西门口菜市有一菜贩的女儿,由父母作主与一青年男子订婚,男女双方原亦互相属意,但女方曾加入“迷夫教”,结婚则违反教规,恐丈夫被“教友”魇死;不结婚又情爱难舍,结果,只好潜往越秀山,双双自缢而死。故许多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在相约加入“迷夫教”后,虽欲中途结婚或落家,但格于教规,都只好强自抑止。还有一些被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包围,原不拟独身终老的少女,凛于“迷夫教”为害,卒不得不自梳或不落家终老。
五、自梳与不落家风气的消灭
由于自梳与不落家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反常现象,作父母的人固然反对,即妇女辈本身亦实逼处此。故在这种风气盛行的年代,许多作家长的人,已想尽许多防止女儿自梳及不落家的办法。最常见的是:家长在私下为女儿议婚时,即设法避过女儿的金兰姊妹的耳目,伪称探亲,潜将女儿携赴广州,使男方在茶楼或其他适当场合下“相睇”(即女方约定男方家长来看他们的女儿的容貌之意),婚议定后,即在广州举行婚礼,并在市内居住一段时期(两、三年左右),才返回乡中的祖居居住。这样,作为新娘的少女虽欲自梳或不落家,固不可能;她的金兰姊妹虽欲包围和压迫,亦无所施其技。但这种办法只能行于稍富裕的人家,赤贫之家即力有所不逮。对弭止弥漫一时的自梳与不落家风气,作用并不大。
民国以后,风气渐开,男女婚姻较自由,自梳与不落家的风气已稍戢。以笔者等的家庭而论,转入民国以后,诸妹及女儿、侄女辈已绝鲜如笔者等的诸姑、诸姐辈的梳起不嫁或不落家。尤其是顺德蚕丝业在国际市场受资本主义的打击、排挤而致崩溃以后,以缫丝为业的自梳及不落家妇女失去经济凭借,多四出佣工,停留在乡间的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的数量锐减,年轻一代较少受到她们的影响。加上国内经济受帝国主义侵略的影响,百业凋零,妇女独立谋生更不易,自梳与不落家的风气,遂更衰薄。抗日战争后,珠江三角洲的元气大伤,自梳与不落家的风气已不绝如缕。解放以后,这种畸形的习俗已经废除,解放初期所能见到的,只是它的残余而已。

文献资料来源:1987年2月   摘自《广东风情录》

作者:广东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

索取号:K892.465/2-2

本馆校对: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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